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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实务答疑(二)——证书相关栏目填制

发布时间:2025-12-02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扫一扫分享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在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的同时,也对出口企业在原产地证书规范填制、合规申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运输方式的多样性,在不同的物流运输情况下,物流运输企业、货运代理等出具的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形式各异,这就使部分出口企业对申请证书时需要提交哪种货运单据以及证书相关栏目应如何根据货运单据填写存有疑问。对此,本文将继续就《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企业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申领过程中容易出错和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解答,本文主要涉及证书相关栏目填制方面的内容。

  1.货运单据上的启运地显示的是中国香港,可以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吗?证书上的启运地应如何填写?

  若因物流运输需要,货物以陆运等方式运至中国香港后,在中国香港以海运或空运方式运至最终目的国,货运单据上仅显示了启运地为中国香港,且没有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为中国内地口岸的信息时,出口企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除提交自中国香港启运的货运单据外,还应提交中国内地至中国香港的货运单据。填制证书时,启运口岸(Port of Loading)栏目不得单独填写中国香港,应填写为中国内地口岸,如“GUANGZHOU, CHINA”;中转港口可在卸货口岸后括号加注,如“ZURICH, SWITZERLAND(VIA HONG KONG, CHINA)”。在描述运输细节时,应以中国内地口岸为启运地,中国香港为中转地进行表述,如“FROM GUANGZHOU, CHINA TO HONG KONG, CHINA BY LAND, THENCE FROM HONG KONG, CHINA TO ZURICH, SWIZERLAND BY AIR”或“FROM GUANGZHOU, CHINA TO HONG KONG, CHINA BY LAND, THENCE TRANSSHIPPED TO ZURICH, SWIZERLAND BY AIR”。

  2.证书和货运单据收货人相同,货运单据上的卸货口岸为A,交货地/目的地为B,A和B在相同国家(地区)且与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时,证书上的卸货口岸应如何填写?

  若货运单据上的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交货地/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 Final Destination)不同,但均在最终收货人所在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证书卸货口岸应填写货运单据上的卸货口岸。若进口方海关要求证书显示交货地/目的地,可在特殊条款栏录入。

  例如,提单上的卸货口岸为“JAKARTA, INDONESIA”,交货地为“CIKARANG DRY PORT, INDONESIA”,则证书的卸货口岸应填写“JAKARTA, INDONESIA”;如需展示交货地,可在特殊条款栏填写“PLACE OF DELIVERY:CIKARANG DRY PORT, INDONESIA”。

  3.证书和货运单据收货人相同,货运单据上的卸货口岸为A,交货地/目的地为B,A和B不在相同国家(地区),而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和B一致时,证书上的卸货口岸应如何填写?

  当货运单据上的卸货口岸、交货地/目的地不相同,且不在相同国家(地区),而货运单据收货人的国家(地区)和交货地/目的地的国家(地区)一致时,说明货物在卸货口岸卸货后转运至交货地/目的地,此时,证书的卸货口岸应填写货运单据上的交货地/目的地。申请人应认真核实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和交货地/目的地信息,确认是否在最终目的国(地区),并按要求填写证书相关信息。

  例如,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为缅甸企业,卸货口岸为“LAEM CHABANG, THAILAND”,目的地为“YANGON, MYANMAR”,则证书的卸货口岸应填写“YANGON, MYANMAR(VIA LAEM CHABANG, THAILAND)”。

  4.证书和货运单据收货人相同,所在国家(地区)为A,货运单据上的卸货口岸所在国家(地区)为B,且货运单据没有证书相关目的国(地区)信息时,应如何确定原产地证书签发的目的国(地区)?

  在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证书最终收货人的国家(地区)、卸货口岸(如有)和目的地的国家(地区)是一致的。当证书和货运单据收货人的国家(地区)和货运单据上卸货口岸的国家(地区)不一致,且没有目的地信息时,应根据最终收货人的国家(地区)和货物是否中转等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目的国(地区)。

  例如,提单收货人显示为乌克兰企业,但卸货口岸为波兰港口。若确认货物在运抵波兰后转运至乌克兰,则可申请签发目的国为乌克兰的原产地证书,同时应尽可能提供证明货物自波兰转运至乌克兰的相关单据。

  5.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时,如证书和货运单据收货人为欧盟成员国A的企业,货运单据上的目的地为欧盟成员国B,应如何确定原产地证书签发的目的国?

  当货运单据收货人和目的地的国别均为欧盟国家时,因欧盟是统一的关税同盟,允许收货人的国别与最终目的国不一致,可以将最终目的国作为原产地证书签发的目的国申报,但在填制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时,要注意在运输细节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完整填写启运口岸、中转口岸(如有)和目的地等运输路线内容,且运输路线中的目的地需要和证书目的国(地区)栏的国别一致。

  例如,提单收货人为德国企业,启运口岸为“SHENZHEN, CHINA”,中转地为“ROTTERDAM, NETHERLANDS”,目的地为“ANTWERP, BELGIUM”,证书运输细节应填写为“FROM SHENZHEN,CHINA TO ANTWERP, BELGIUM VIA ROTTERDAM, NETHERLANDS BY SEA”,进口国/地区填写比利时。

  当货运单据收货人和目的地的国别不是欧盟国家时,收货人国别应和目的地国别一致,为原产地证书签发的目的国(地区)。如果目的国(地区)最终收货人未确定,原产地证书的收货人可以填写“TO ORDER”。

  6.货运单据上显示多个运输工具时,应如何填写证书上的运输工具栏目?

  证书上的运输工具栏目应根据货运单据如实填写。若货运单据上显示的运输工具较多,如陆路运输有多个车牌号,在证书的运输工具栏无法完整录入时,可在特殊条款栏补充录入。

  若是联合运输,货运单据上同时有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和海运船名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的信息,建议填写完整全程运输航次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运输工具栏应录入具体的运输工具信息,不能只录入“BY SEA”“BY TRUCK”“BY AIR”等。

  7.货运单据的收货人是萨尔瓦多(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企业,目的地也是萨尔瓦多,该批货物海运抵达萨尔瓦多保税仓库,在海关监管下存储一段时间后通过陆运转运到哥斯达黎加(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中国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能申请办理目的国为哥斯达黎加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吗?

  中国生产的货物出口到萨尔瓦多后转运到哥斯达黎加,中国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如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先确定出口货物满足《中哥自贸协定》原产资格要求;其次,根据《中哥自贸协定》规定,原产地证书应在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出口后申请则属于补发证书。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补发《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需要提交中国到萨尔瓦多、萨尔瓦多到哥斯达黎加的货运单据以及中国出口商与萨尔瓦多企业、萨尔瓦多企业与哥斯达黎加企业之间的商业发票等相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哥自贸协定》直运规则规定,货物在非成员国萨尔瓦多境内临时储存的,其在萨尔瓦多停留的时间,自其入境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货物在哥斯达黎加申报进口时,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萨尔瓦多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在其境内的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除装卸、重新包装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