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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综合保税区

发布时间:2025-10-15 来源:中国海关强国号 扫一扫分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类型,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经济功能区。

  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在促进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跨国产业的承接平台、开放发展的关键平台、新兴业态的培育平台、制度创新的试验平台。

  一、综合保税区的功能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明确提出,综合保税区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和销售服务中心。在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检测、保税维修、国际贸易、跨境电商等业务。

  二、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免税政策。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保税政策。对入区的进口货物、出口报关入区取得退税的国内货物,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

  3.退税政策。境内货物入区及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区内企业将自用机器设备、模具等运往区外检测、维修时,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可以退税。

  4.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6.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综合保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取得试点企业资格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企业承担的税负更低。

  (二)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许可证件管理相对宽松。

  (三)外汇政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三、综合保税区贸易便利化措施

  (一)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三)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四)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五)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六)区内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

  (七)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八)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后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九)非保税货物可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