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秋收关键时节,农业机械进口持续升温。为便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农业机械进口要点,减少合规风险,本文将介绍农业机械进口的注意事项。
一、商品归类
农业机械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常见的主要品目为84.32、84.33、84.36,除此之外还有品目87.01的各类拖拉机,品目84.24的喷雾设备,品目88.06的用于喷洒农药的植保无人机等。
企业应根据商品归类原则对进口农业机械进行正确归类。需注意的是,拖拉机拖带的或作为可互换部件装在拖拉机上的农业机械(犁、耙、锄等),即使与拖拉机一起报验(不论是否已装在拖拉机上),仍应归入其相应品目,而拖拉机本身则另行归入品目87.01。
二、禁限管理
农业机械作为机电产品,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三类,相关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一)禁止进口
根据商务部2018年第106号公告,车类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范围商品,因此旧拖拉机禁止进口。
(二)限制进口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根据商务部2024年第66号公告,品目8432、8433项下的部分旧农业机械(水稻插秧机、收割机、采摘机、脱粒机等)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范围商品,进口前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
(三)自由进口
为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根据商务部2024年第66号公告,品目88.06项下部分用于喷洒农药的植保无人机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范围商品,进口前需向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装运前检验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旧农业机械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中,需进行装运前检验并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品目84.24部分植物保护机械以及品目87.01部分轮式拖拉机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需办理CCC认证证书(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际条约、协定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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