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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延期扣款可以从计税价格中扣减吗?

发布时间:2025-10-31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扫一扫分享

  【基本情况】

  海关发现某公司进口2票“棕榈液油”的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同期进口的相同规格型号棕榈液油的价格。海关调阅报关单随附单证,发现其合同约定价格为CNF1000美元/吨,但申报价格为CNF995美元/吨,存在5美元/吨的差价。S公司解释存在“装运延期罚款”项目,罚金率0.5%,按5美元/吨扣款,实际支付外商金额为CNF USD995/吨,系按实际支付情况申报。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273号修正)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按照扣款前金额进行了估价补税。 

  【要点分析】 

  问题一: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问题二:运输费用中有哪些必须计入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三十五条,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确定。 

  故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运输有关;二是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三是由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比如运输附加燃油费、引航费、拖轮费、解缆费等港口费用,中国境内港口起卸前产生的滞期费,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仓储费用等,都应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 

  问题三:可以扣减无需纳入计税价格的运输费用有哪些? 

  常见的如买方购买货物后,向中国运输之前,出于经营安排考虑在出口地进行仓储,该仓储费用视为与运输过程无关,不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再如中欧班列回程运输或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不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其中,中欧班列回程运输费用是指往来于我国与欧洲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回程运输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是指海运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问题四:装运延期扣款可以扣减吗? 

  装运延期扣款,是指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的船期条款或惩罚条款中对“船期延期装运”及其将导致的货款抵扣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本质上是违约赔偿。 

  对合同中存在“船期延期装运”条款,且发生合同规定的延迟装运情况后,卖方在发票中列明相应款项扣减情况的,该笔款项应当视为对卖方装运延期的惩罚金额,是买方因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装运而获得的赔偿。因此“装运延期扣款”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抵扣减免项目,也并非运输相关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中扣除。 

  【案例启示】 

  海运附加费若与运输有关,且发生在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应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部分海运附加费结算周期长、环节多,进口企业委托货代公司操作,容易出现漏报风险。海关对贸易单证中的成交方式、价格条款、运输条款、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结算发票等都会进行审核,对于发票中的明细费用,如装运延期扣款等也会审核其是否应该扣减。海关提醒,企业应加强合规申报,对于滞后结算的应税附加费,可以通过主动披露等方式及时完成补充申报。 

  (黄埔海关 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