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修正《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带你一起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办法中的木质包装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和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有哪些注意事项?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且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
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害生物检查的重点有哪些?
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四、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或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有什么要求?
来自港澳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或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海关总署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抽查或者检疫。
为便利通关,对于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未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总署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申请对未使用木质包装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主管海关审核证明文件,不再检查木质包装,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
五、办法中规定的主要法律责任有哪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二)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二)未按海关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三)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作者单位: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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