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进口乳制品到中国市场,需严格遵守海关总署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多项要求和规定。企业应提前充分了解并逐项落实以下注意事项,确保产品合规进口。
一、进口乳制品准入要求
我国对进口乳制品实施准入管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乳制品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http://43.248.49.223)并对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企业在进口乳制品前需确认该国家(地区)的该类乳品已获准入。
二、进口乳制品企业资质要求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制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推荐并通过注册。已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进行查询。
进口乳制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商还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进行信息备案。进口商也可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首页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进行备案名单查询。
三、进口乳制品申报要求
进口乳制品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在进口时应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申报所需单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电子扫描件,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经海关总署确认。
(二)首次进口的乳制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制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对应。进口商也可向海关总署提交加盖公章的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免于在申报时提交报告。
(三)如有必要需提供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等单证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收货人公章)。
(四)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的列明品名、品牌、原产地、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等信息的产品清单。
(五)进口的乳制品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应先在商务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在申报时录入随附单证中。
(六)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需申报经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进口)》注册号。
(七)产品标签标示“有机”的进口乳制品,应随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
(八)预包装乳制品需申明持有标签检验有关资料。
(九)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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