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情况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一批进口品名为木制工艺品的货物。海关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为阔叶黄檀制成品,属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该公司申报进口时未能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同时存在品名申报不实的情况。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货物货值为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海关对该公司科处罚款1.5万元。该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向海关提交了补办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验核后对该票货物作放行处理。
二、要点分析
(一)国家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有哪些规定?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属于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一部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首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各类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CITES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进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商品目录》由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代表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二)海关如何监管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等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且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其申报内容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中记载的事项不符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三)违法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案例处罚
本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阔叶黄檀制品,虽然品名申报不实且未能向海关提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但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认定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本案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当事人向海关自愿认错认罚且书面申请适用快速办理案件程序进行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六款规定,海关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案件程序办理本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规定,本案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等特别情节,应认定为具有一般情节,根据该公告附件《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规定,应对当事人科处违法货物价值10%的罚款。
(作者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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