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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寄递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2-08-09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2021年10日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7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了动态调整。《名录》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让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01实施目的新增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保护生态安全”

  02政策依据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03新增和明确了适用范围,“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04新增了《名录》调整发布机制,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而新《名录》的变化具体可分为以下五部分

  一、 标题

  旧版《名录》标题中的“邮寄”在本次修订中更新为“寄递”,明确包含了邮寄和快递业务,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统一用语。并将2012版本正文中涉及到的“其他检疫物”进行归纳、增补,在标题中明确列出。

  二、 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1. “活动物”方面,在“所有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其他无脊椎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之外,增加了“甲壳类”。

  2.将“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除外)”条目单列。

  3.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更新为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相关表述更契合专业用语和国家标准用语。

  4.强调不属于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罐头燕窝须“经商业无菌处理”。

  5.细分动物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将已经加工处理,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工艺品排除在《名录》之外。

  6.去除了旧版中关于动物源性饲料“单一饲料”的相关内容。

  三、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1.增加“鲜切花”分类。

  2.去除旧版中关于烟叶“不含烟丝”的表述。

  3.更新“种子、种苗”类别的表述。

  4.将“有机栽培介质”从植物及植物产品类别中去除,归入下一部分“其他检疫物类”。

  四、其他检疫物类

  1.在动植物病原体类别中增加“寄生虫”。增加“兽用生物制品”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2.将2012版归类在植物及植物产品类的“有机栽培介质”调整至本类别。

  五、携带、寄递宠物进境

  新版公告中明确了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