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流动证明签发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
第二十一条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经过我国境内运往其他东盟成员国,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流动证明的签发与变更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1号公告办理。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流动证明签发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1年第11号公告)。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流动证明背页说明的有关规定,如实、清晰、完整、正确地填写流动证明申请书的各项栏目。第1页的各项栏目用中文填写,第2页的各项栏目用英文填写。申请人未按规定填制流动证明申请书各项栏目的,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签发流动证明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五、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流动证明。流动证明正本及第三副本交申请人,第二副本由海关签证机构留存。流动证明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签发,其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一致。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六、承诺办结时限: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结果名称: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流动证明编号。
八、结果样本: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流动证明编号。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流动证明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所涉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应当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二)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经过我国关境运往中国—东盟自贸区其他成员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流动证明:
(1)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了装卸、搬运外,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2)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十二、申请材料:线上填写,需上传商业发票、合同、提单、原产地证书原件扫描件各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原产地证书备案。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中国-东盟流动证明”申请功能模块。在流动证明正式申请前,申请人应先将原产地证书“电子化”备案,以便后续开展流动证明的申请和数量的核扣。点击界面左上角“原产地证书备案”模块,在系统中录入原产地证书信息。可通过系统查询原产地证书状态,对处于暂存和退单的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
(二)流动证明申请书数据录入。
海关对企业备案的“电子化”原产地证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点击界面左上角“流动证明备案”模块,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电子版商业发票、合同、提单和直接证明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单证。
(三)流动证明签发。
海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流动证明申请书及其随附单证接受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原产地管理系统”中完成流动证明签发,生成流动证明编号,反馈申请企业。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单证存有疑问的,对所涉货物进行查验。
具体流程见附件。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录入数据及上传资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申报货物符合流动证明签发标准。
十七、通办范围:全国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