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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租赁知识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一、什么是保税租赁?

  保税租赁是指在综保区内设立的租赁企业以综保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转移一项财产或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来获得相应的租赁收入;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来获得在一定时期内对一项财产或物的使用和收益。

  保税租赁的出租人即租赁企业,包括在综保区内设立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保税租赁的承租人即承租企业,包括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或境外企业。

  二、保税租赁有何优势?

  租赁货物利用综保区政策予以保税,企业可以分期支付租金,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按照实际物流需要,海关实行异地委托监管。

  三、海关对办理保税租赁业务有哪些要求?

  (一)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

  (二)租赁货物进出综保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合同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

  (三)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四、保税租赁的业务流程是什么?

  以进口保税租赁飞机为例:

  (一)进境入区保税

  综保区内租赁企业购买境外飞机,向综保区主管地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办理飞机入区保税。

  对于飞机、船舶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可予以保税,实施异地委托监管,也就是按照物流实际需要,租赁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地向海关进行申报,由口岸海关实施实货监管,综保区主管海关根据口岸海关反馈信息完成进出区管理。

  (二)进口出区租赁贸易及担保

  租赁企业将飞机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由航空公司向其所在地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或者“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进口货物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三)租赁征税

  航空公司应根据租金支付周期按期向其所在地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办理征税手续,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租赁贸易办结

  航空公司应当自租赁飞机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飞机复运出境或续租、留购。

  五、保税租赁进口货物需要退回租赁企业,应当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一)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保区内。

  (二)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保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

  (三)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保区时,监管方式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四)运输方式按照现行规定申报。

  六、租赁企业发生租赁资产交易且承租企业不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一)承租企业应当凭租赁变更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担保变更等相关手续。

  (二)综保区内租赁企业间发生资产交易,承租企业及变更前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退运回区相关手续;租赁企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手续;承租企业及变更后的租赁企业向海关申报租赁进口货物出区手续。

  (三)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可以采取形式申报、租赁货物不实际进出境的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运输方式填报“其他”(代码“9”)。

  (四)对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