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境动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
五、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涉及首次输华检疫准入事项的除外。
七、结果名称:进境动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单位。
八、结果样本:注册登记决定以外函方式通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需整改后批准的和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批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向中国输出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
(一)注册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相关动物疫情防控、兽医卫生管理、兽药残留控制、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中文或英文 |
2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实验室检测体系以及管理和技术人员配置情况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中文或英文 |
3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其推荐企业的检验检疫、兽医卫生控制情况的评估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中文或英文 |
4 |
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注册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企业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的官方证明 |
原件或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中文或英文 |
(二)延续
材料同注册登记。
(三)变更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登记企业信息变更的证明性材料 |
复印件或扫描件 |
1 |
纸质/电子 |
中文或英文 |
(四)注销
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再向中国输出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海关总署。
十三、办理流程:
(一)推荐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动物产品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二)审查
海关总署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检查评估。
(三)注册登记
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经检查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详细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四、办理形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直接或通过输出国家或者地区驻华使馆以函件、邮件等方式向海关总署推荐。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规章制度的符合性、充分性、科学性,是否符合有关国际规则,是否充分满足检验检疫要求。推荐企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实际生产加工存放要求,生产加工存放的工艺和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产品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检验检疫标准要求。
十七、通办范围:海关总署。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点击“进境动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后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时间:24小时;
(二)海关总署审核办理时间:以对外公布办公时间为准。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