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以及估价方法预裁定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价格)》
八、结果样本:见附件1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见附件2)
(一)申请人申请价格预裁定,应提交以下基本贸易单证:申请预裁定背景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者订单;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如有)。
(二)申请对 “15. 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进行预裁定的,除基本贸易单证外,还应提交成交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定义,请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七条详细说明;
2.是否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存在限制,请对照《审价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详细说明;
3.货物进口价格是否受到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请对照《审价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详细说明;
4.卖方是否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请对照《审价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第四款详细说明;
5.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请按照本填报说明第五条、第六条“特殊关系”事项填报要求详细说明。
(三)申请对“完税价格相关要素”进行预裁定的,应首先提供基本贸易单证,并对货物成交情况提交书面说明。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人还应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有涉及完税价格相关要素费用或价值的发票,应一并提供:
1.申请对“1.佣金和经纪费”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代理协议、经纪合同(或类似材料)等相关资料。
2.申请对“2.容器费用”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容器相关合同等相关资料。
3.申请对“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包装材料合同、包装劳务合同等相关资料。
4.申请对“4.协助费用”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方式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区分情形如下: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提供采购流程说明、采购合同等;买方自行生产的,提供生产成本明细和财务记账数据;由买方租赁获得的,提供租赁流程说明、租赁合同等;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提供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价值及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流程详细说明及相关费用资料。
5.申请对“5.特许权使用费”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专利备案文件、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并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就“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6.申请对“6.转售收益”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转售收益相关协议等资料。
7.申请对“7.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合同等相关资料。
8.申请对“8.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买卖双方关于税费支付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9.申请对“9.复制费”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复制费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10.申请对“10.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协议等相关资料。
11.申请对“11.利息费用”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项条件逐一进行对照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12.申请对“12.运保费”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邮运合同等相关资料。
13.申请对“特殊关系”事项中“13.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逐一详细说明是否存在该条所列八种情形。
14.申请对“特殊关系”事项中“14.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详细说明,如审计报告,定价政策,转移定价报告、同期资料等证明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的预裁定模块,选择“价格预裁定”,点击“新增”提出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的预裁定模块,选择“价格预裁定”,点击“查看修改”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的预裁定模块,选择“价格预裁定”,点击“查看修改”进行补正。
(三)海关对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的预裁定模块,选择“价格预裁定”,点击“查看修改”查询预裁定决定书。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办理次数:0。
十六、审查标准: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并且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及保密声明。
(三)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1.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2.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3.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四)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十七、通办范围: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