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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审核确认

发布时间:2021-04-08 阅读次数:2

一、事项名称:减免税审核确认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四、实施机构: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减免税审核确认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减免税的决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减免税的决定:

1.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2.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

3.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有特殊情形的,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八、结果样本:(见附件2)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均可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

(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复印件,1份);

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其中,仅进行主体资格及项目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提交上述第1、2、4项材料;无需进行主体资格或项目确认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3、4项材料;已经完成主体资格或项目确认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3、4项材料。

(二)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申请人可选择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

十三、办理流程:

(一)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通过“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应同时扫描上传随附单据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公告要求,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选择有纸申报的,应同时向主管海关提交纸面申请材料。

(二)海关受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海关审核确认

海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作出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四)申请结果查询和《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领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查询《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及电子信息。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

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留存的,可在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无纸申报0次,有纸申报1次。

十六、审查标准:是否符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通办范围:网上办理的各直属海关关区通办;有纸申请的主管海关办理。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