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原油炼制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实施《关于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公告》,对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措施进行优化调整,公布《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以下简称《参数》)。
一、出台背景
原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商品,国家对原油炼制加工贸易实施企业资质和成品油出口许可证管理。2003年由原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及行业协会共同制定并颁布了《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国家单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企业按照《标准》规定的出口商品范围和“复出口收率”进行加工贸易备案和单耗申报;海关在监管中严格执行《标准》的刚性规定,按“复出口收率”进行核销。经多年发展,《标准》的刚性管理措施已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无法满足企业需求。海关总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依托行业协会,并经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的意见,优化调整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措施,制定《参数》。
二、基本概念
公告所述原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2709项下的商品;原油炼制产品,包括汽油(商品编号:27101210)、煤油(商品编号:27101911、27101912、27101919)、柴油(商品编号:27101923)及其它在炼油板块实际产出的产品,不包括炼化一体化企业产出的下游化工产品。
“综合商品率”是指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在炼油环节实际加工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产品的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以百分数(%)表示。其中单项产品的产出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即为该产品的收率,以百分数(%)表示。
单耗是指原油炼制产品的“综合商品率”。
三、主要内容
(一)对原油炼制产品实施单耗参数管理。将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由刚性的《标准》调整为柔性的参数管理。参数数值以全国主要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炼油板块实际综合商品率为基础确定,并确定煤油、柴油收率及汽、柴、煤油三者合计收率参数范围(综合商品率参数范围为93-97%,煤油收率范围0-30%,柴油收率范围5-30%,汽、柴、煤油三者合计收率不低于35%)。这一数值大多数炼化企业的装置工艺可以达到,并考虑了部分炼化一体化企业为提高供后续化工环节使用的轻油组份的产出,压缩汽、柴、煤油产品产出的实际情况。海关以此参数为监管参考,以企业申报的实际“综合商品率”进行单耗管理和核销。
(二)调整原油炼制产品单耗计算方式。将原油炼制产品的加工贸易单耗由“复出口收率”调整为“综合商品率”,企业应如实申报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周期内的原油炼制产品的“综合商品率”。新的单耗计算方式强化了企业如实申报的主体责任。
(三)优化原油加工贸易可复出口商品的范围。原《标准》明确可复出口的产品范围为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列明的产品(如5-7号燃料油、沥青、液化气、石油焦等)共计14种。《参数》不再限定出口产品范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原油炼制产品均可以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满足企业炼制产品出口多样化诉求。
(四)优化管理模式。除提供参数参考数值外,《参数》还确定了原油加工贸易业务的操作细则,提供了契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备案、单耗申报及核销途径。
1. 统一备案方式。统一手(账)册的成品备案方式,企业应将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所有炼油产品列入手(账)册成品项备案。
2. 统一单耗申报模式。给予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资格,企业在报核前按实际的“综合商品率”申报单耗,每项成品单耗统一按“净耗为1、工艺损耗(无形损耗)为‘1-综合商品率’”申报。
3. 统一核销方式。报核时,企业应核定手册有效期内或账册核销周期内所有原油炼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按保税料件投料比例,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成品种类、数量及综合商品率。企业申报的“综合商品率”,煤油、柴油收率,汽、柴、煤油三者合计收率不在参数范围以内时,企业应向海关说明理由,海关核实后,按企业的实际单耗进行核销。对于未出口的加工贸易原油炼制产品,统一按核定的“综合商品率”折原油数量,补证、征税。
四、热点问题解答
(一)原油加工贸易有何特殊性?
原油炼制与原油品种、工艺线路及产品结构密切相关,且工艺流程长、产品种类繁多。为满足装置安全、品质控制、工艺要求,各类原油必须同时通过催化裂化、加氢加压等复杂的流程进行加工。因此,允许企业混储、混炼,是原油加工贸易监管的重要特征,按周期内原油的投入量和产出量,进行统核统算是加工贸易核销的主要路径。
(二)手(账)册备案时单耗要参照哪一时期的“综合商品率”?
统一给予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资格,企业在手(账)册备案时可不申报单耗,在报核前,准确核定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周期内的综合商品率后,再向海关申报单耗数据。
(三)原油炼制产品如何备案?
企业应将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所有炼油产品列入手(账)册成品项备案。《参数》中罗列了原油炼制环节的产品,供备案参考。由于原油炼制产品繁多,不同时间段生产的产品种类也有一定变化,对其中确因品类过多、产量较少且不出口的产品,可在符合规范申报的原则下进行适当归并。
(四)未出口的加工贸易原油炼制产品如何处置?
对于出口合同中未规定出口的,及虽规定出口但未出口部分的原油炼制产品,统一按综合商品率折成原油,进行补证、征税。
(五)公告实施前已在执行的手(账)册如何处理?
公告实施之日前已设立的手册及未到核销期的账册,在手册有效期及账册本核销周期内,仍按原单耗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