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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08 阅读次数:2

一、事项名称: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管理(核查)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存储期限为6个月。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货物存储期满前,仓库经营企业应当通知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货物的出境或者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结关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证明手续。

对不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证明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流转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流转涉及出口退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或者缴纳出口关税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许可证件或者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除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海关对报关入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审核、核注和登记。

经主管海关批准,对批量少、批次频繁的入仓货物,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仓货物出口时,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除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第二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第三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因特殊原因确需退运、退仓,应当经海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第二十条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二十二条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1.运往境外的;

2.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3.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4.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5.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核查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核查工作记录》。

八、结果样本:《核查工作记录》(见附件)。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符合设定依据中列明的政策文件所述,无附加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无。

十三、办理流程:

(一)通知核查

海关通知企业开展核查。

(二)开展现场核查

查阅复制与核查事项有关资料,现场检查货物与企业场所,询问企业人员等。

(三) 结束核查

核查结束时,海关填制《核查工作记录》,同时由被核查企业代表签章。

具体详见如下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海关实地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无。

十七、通办范围:直属海关各业务现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货物与企业被核查场所。

二十二、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负责核查的部门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