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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5-07-23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扫一扫分享

  【基本情况】

  A海关对辖区B公司开展稽查时发现,B公司累计向外方支付与进口芯片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4.9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其中应税特许权使用费1367万元。B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该部分费用,导致少缴进口税款约208万元,A海关依法对漏缴税款予以追缴。 

  【要点分析】 

  问题一: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73号),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问题二:特许权使用费应税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税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与进出口货物有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二、构成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问题三:如何正确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栏目填报“是”。根据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是否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模式分为以下两种: 

  1.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2.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原货物进口报关单“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栏目,选择“是”,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报关单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案例启示】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稽查和监管,不仅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还促进了企业合规经营和贸易环境公平。本案例中,B公司的违规行为揭示了企业在跨境贸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对法规理解不透或内控缺失等。海关提醒:企业在进口过程中,应强化合规意识,准确申报所有应税费用,并建立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以避免漏缴税款的违法后果,确保贸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南昌海关:彭婉青 文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