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2018年至今国务院陆续发布“证照分离”改革多项措施,对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顺势出台全国通关一体化、取消报关人员资质、整合报关报检资质等多项便利化措施。
2021年4月,国务院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相应修订。同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事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相关政策法规促成修订背景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提出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并在随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中明确取消对报关企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2《.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将报关企业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相关备案信息将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推送至海关,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3号令)明确对报关单位全面实施备案管理,删除了原规定中的报关业务管理、报关人员备案要求等内容,取消了双重身份备案限制、精简备案办理流程、取消报关单位备案有效期。
4《.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进一步明确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临时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责令报关单位整改的情形。
八大亮点
1.取消报关企业许可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称“旧规定”)将报关企业和进出口收发货人分不同的章节,规定报关企业适用行政许可程序,进出口收发货人适用备案程序。2022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报关企业“许可”改为“备案”,新规定统一将报关企业和进出口收发货人适用备案制。
2.放宽报关单位备案主体限制
旧规定限制只有法人企业可以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新规定取消了法人企业的限制,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3.取消对报关企业的地域限制
旧规定限制报关企业只能在获得许可的直属海关范围内开展报关活动,到直属海关之外开展报关活动的,必须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海关备案。新规定取消报关企业的地域限制,实现“一地注册、全国报关”。
4.取消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新规定删除了旧规定“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的表述,报关单位在申请备案时,只需在“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中自主填报报关人员信息即可,海关不再核发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5.取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要求
新规定第四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经营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主体,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经营主体自动获取进出口权,所有经营主体申请报关单位备案,都不再要求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格。
6.允许“双重身份”备案
新规定删除了旧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规定,允许一家企业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7.首次明确报关企业备案有效期为长期有效
旧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82号公告《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取消自贸区范围内报关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同年发布2019年第213号公告《关于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有效期。新规定固定了上述改革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将所有报关单位(临时备案单位除外)备案有效期明确为长期有效。
8.首次规定海关办理期限
旧规定因报关企业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适用20个工作日的规定。新规定第七条规定:“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大大缩短备案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