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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限制物质修订:事关甲醛

发布时间:2024-07-05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2023年7月1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REACH法规修订法规(EU)2023/1464,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第77条关于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修订内容如下:

 

 

 

 

  新增附录十四:
  1、第77条第一段第一小段所述物品释放至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
  应在下列累积参考条件下,于试验箱空气中测量:
  (a)试验箱内温度应为(23±0.5)℃;
  (b)试验箱内相对湿度应为(45±3)%;
  (c)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m2/m3。这个负载系数对应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这种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以使用符合EN16516第4.2.2节的负载系数;
  (d)试验箱内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e)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来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f)应采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试验箱内空气中的甲醛浓度每天至少测量两次,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来确定稳态浓度;
  (h)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应超过28天;
  (i)试验箱内测量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第77条第一段第一小段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量值。
  如果使用上述规定的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获得的数据无法使用或不适用于测量特定物品释放的甲醛,则可以使用以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获得的数据,但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要存在科学有效的相关性。
  2、第77条第二段第一小段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
  对于道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根据ISO12219-1或ISO12219-10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第77条第二段第一小段所述的限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