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化妆品出口商、代理商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四、实施机构:各主管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进口食品化妆品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号。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从事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
十二、申请材料:在线上填写申请表单。
十三、办理流程: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上进行注册,使用用户名、密码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
(二)完整填写申请表单并提交;
(三)海关总署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境外出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地点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提供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海关总署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
十七、通办范围:全国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