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第(EU)2019/1793号法规制定了因受该法规附件II所列黄曲毒素(aflatoxins)、五氯苯酚(pentachlorophenol)及(二恶英dioxins)杀虫剂残留及微生物污染风险,针对该法规附件I所列某些第三方国家一些非动物源食品和饲料及某些第三方国家一些食品和饲料的特别进口条件,临时加强欧盟入境官方控制的相关规定(如加强第三国抽样和分析结果官方控制及官方证书检验)。 本执行法规修改第(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附件I及II,改动如下: ——因有可能受杀虫剂、巴基斯坦混合香料残留及黄曲毒素(aflatoxins)的污染,附件I加强土耳其柑橘、橙子、克莱门氏小柑橘、wilkings柑桔和类似柑橘杂交品种官方控制的新列表; ——提高附件I规定的肯尼亚豆类及土耳其葡萄干及石榴的特性与物理检查频率; ——附件I及附件II新列表中删除苏丹与乌干达芝麻籽及印度和巴基斯坦辣椒(甜椒除外); ——附件II中删除印度咖喱叶;附件I中纳入咖喱叶; ——附件I中删除塞尔维亚覆盆子、杏脯及杏、用其它方法制作或保存的土耳其杏脯、杏和柠檬 ——修改(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附件I和II的所有产品描述,以包括生的和加工过的芝麻籽; ——修改(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附加I及II的所有花生相关条目,以包括花生粉和饼粉。 ——修改(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附件I的所有花生相关条目,纳入通过萃取花生油产生的,无论是否经研磨或呈小颗粒形状的油渣饼及其它固体残留。 ——修改第(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中斯里兰卡和印度分别指定的,要不就是乌兹别克斯坦制作或保存的辣椒属辣椒(甜椒或甜椒以外的)组合名目(CN)代码,以确保与该法规附件I和II中的这些商品说明相符。 此外,本执行法规合并第2014/88/EU号执行决定及(EU)2015/94号执行法规——暂停进口或从孟加拉国出口的含或由槟榔叶组成的食品及含尼日利亚干豆类的食品。本次合并的结果是撤销第2014/88/EU号执行决定及(EU)2015/94号执行法规,第(EU)2019/1793号执行法规不再规定上述措施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