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监测预警 > 数据经纬

海关统计月报编制说明(2022年)

发布时间:2023-03-16 来源:海关总署

  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1. 统计范围

  海关统计包括实际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并改变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存量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或经济特区进出境的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的货物、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国际间无偿援助的物资以及捐赠品等均列入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不包括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期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和食品以及经过中国领土的直接过境货物等。自2012年起,按已录制媒体的形式经海关报关出口的定制型软件、蓝图(即统计商品品目为98.03的商品),不再列入海关统计。

  免税品、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C类快件货物及通过邮件、B类快件渠道进出境的跨境电商包裹分别自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9年起列入海关统计。

  2. 商品分类

  凡列入海关统计范围的进出口货物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该目录1980-1991年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二次修订本为基础编制,1992年起改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为基础编制,采用八位数商品编码,前六位数是《协调制度》编码,后两位数是根据中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方面的需要而增设的本国子目。2022年全目录计有99章、8939个八位数商品编号。自2015年起,边民互市等采用简化通关模式进出口的商品列入品目“98.04”实施统计;自2019年起,按照邮件及B类快件进出境的跨境电商包裹列入品目“98.05”实施统计;自2020年7月起,5000元以下的企业对企业跨境电商简化申报出口商品列入品目“99.00”实施统计。

  进出口货物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数(重)量。统计的重量一律按净重计算。

  自2019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在“海关发布”“海关数库”微信公众号开放查阅。

  3. 统计价格

  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CIF)统计,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FOB)统计。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离岸价格不包括货物离开中国关境后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海关统计价格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折算价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值和美元值进行统计。其中,海关征税适用的汇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该时点如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统计用各种外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

  自2014年起,月报增加公布按人民币计价的各报表。目前,月报上篇为按人民币计价报表;下篇为按美元计价报表。由于汇率波动的原因,以人民币计价和以美元计价计算的同比数据不一致,提请数据使用者注意。

  4. 统计国别(地区)

  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地区),出口货物统计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原产国确实不详时,按“国别不详”统计。

  最终目的国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最终目的国不能确定时,按货物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自2020年2月起,欧盟统计范围调整为27国,不包括英国。

  5. 统计时间

  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海关月度统计数据按公历月度汇总编制。2022年1月份和2月份的海关统计月报数据在3月份一并公布。

  6. 资料来源

  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是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货物报关单》、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申报单证以及其他经海关确认的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单证及资料。

  7. 统计表说明

  (1)表3“进出口商品构成表”中,商品构成是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第四次修订本 (SITC Rev.4)的分类结构及编码排列的。其中,“初级产品”指SITC Rev.4的0-4类,“工业制成品”指SITC Rev.4的5-9类。

  (2)表4“进出口商品类章总值表”、表15“对部分国家(地区)出口类章金额表”和表16“自部分国家(地区)进口类章金额表”中,商品类章系按照以《协调制度》(HS)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分类结构及编码排列的。

  (3)表5“进出口商品贸易方式总值表”、表6“出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和表7“进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表”中,有关贸易方式定义如下: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指中国根据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对外提供无偿援助、捐赠品,或中国政府、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组织赠送的物资,以及中国政府、组织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无偿援助、捐赠或赠送的物资。

  “其他捐赠物资”指捐赠人(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以扶贫、慈善、救灾为目的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救灾、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物资。

  “来料加工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及出口的货物。

  “进料加工贸易”指中方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及出口的货物。

  “边境小额贸易”指中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以易货贸易、现汇贸易形式开展的贸易活动,以及边境地区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和在境外获取运回境内的设备、物资。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指加工贸易项下对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包括以工缴费(或差价)偿还的作价或不作价设备。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指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资,不包括边境地区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中国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物资。

  “租赁贸易”指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租赁期为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

  “出境加工贸易”指将中国关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中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中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也称“出料加工贸易”。

  “免税外汇商品”指由经批准的收发货人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中国出境人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免税品”指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进口,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完出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商品,供外交人员购买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商品,仅适用于进口。2014年之前,海关对免税品实施单项统计;自2014年起,免税品列入海关统计。

  “海关特殊监管区物流货物”指从境外直接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包括流通领域的物流货物及供区内加工生产用的仓储货物。2011年之前称为“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指从境外直接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用于区内业务所需的设备、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2011年之前称为“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

  “其他贸易”适用于列名贸易方式之外的进出口货物,包括市场采购货物、边民互市商品、C类快件及邮快件电商包裹等。自2018年起,表5-7中补偿贸易、寄售代销和易货贸易项下货物不再具体列名,并入“其他贸易”项下。

  (4)表8“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所在地总值表”中:

  “收发货人所在地”指中国进出口收发货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工商注册地。表中收发货人所在地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分组统计的。2016年4月之前本表称为“进出口商品经营单位所在地总值表”。

  (5)表9“进出口商品境内目的地/货源地总值表”中:

  “境内目的地”指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表中境内目的地/货源地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的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分组统计的。

  (6)表11“特定地区进出口总值表”中:

  “特定地区”是指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实验区、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保税物流中心。按进出口收发货人工商注册地为口径进行分组统计。自2021年起,海关调整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3号。

  (7)表13“出口主要商品量值表”和表14“进口主要商品量值表”中所列商品按照海关统计进出口主要商品目录分组统计,详见每年1月份本刊附录。数据使用者也可以登录海关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http://43.248.49.97/)或“海关发布”“海关数库”微信公众号查阅。

  (8)自2015年起,新增表17“部分出口商品主要贸易方式量值表”和表18“部分进口商品主要贸易方式量值表”。其中的商品按照当年海关统计快讯使用的进出口重点商品目录进行分组统计,数据使用者可以登录海关门户网站查阅。

  (9)除特别说明外,统计口径调整的,与增长速度相关的基期统计口径也相应调整。

  (10)由于计数四舍五入,各统计表内分项数字之和可能与总数略有出入。

  (11)自2014年起,本刊各报表可在海关门户网站查阅。自2020年起,本刊各报表可在海关门户网站查询并下载。自2022年3月20日起,本刊2000年至2019年报表可在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查询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