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技贸资讯

输欧高频问题应对指南(二)生产管理

发布时间:2025-02-06 来源:商务部WTO/FTA咨询网

  《动物源性饲料和水生动物及水产品输欧高频问题应对指南》,以分场景问答的形式讲解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将分期发布,为企业开拓欧盟市场提供一个简明实用、快速应对的指南。由于欧盟法规删增废立频快,且相互联系紧密,信息难免出现疏漏或滞后之处,本指南仅供参考交流,请广大企业务必及时了解最新信息,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或人士的意见。

  出口欧盟动物及其产品法律法规一点通项目组

  Q4:企业在输欧水产品及水生动物的生产管理方面,重点需要注意什么?

  A4:输欧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标准。欧盟对捕捞区域、运输及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体系十分关注,尤其是海洋微生物、产毒素浮游植物、海洋生物毒素、化学污染物等控制要素,所以对处理水产品的加工厂(包括船只)、已加工的水产品、水产品的包装、储藏、运输等方面的卫生控制措施都作出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制定了兽药残留要求、微生物限量要求、污染物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等。因此,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诸如微生物、药物残留、金属异物等在内的监控。还要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欧盟对从中国进口水产品的特殊规定:因受2001年初在从中国进口的某些水产养殖和渔业产品中检出氯霉素、对中国的考察中发现的兽药监管以及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残留控制体系方面的缺陷等因素的影响,欧盟委员会制定了第2002/69/EC号和第2002/994/EC的决议,对从中国进口的动物源性产品采取保护措施即作出了特殊规定:针对养殖类水产品,欧盟要求在每批次出口前均需进行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和结晶紫等禁用兽药检测,并附官方声明,方可输欧。欧方也会进行抽查,对检出超限情况会进行严格处理。2.欧盟对于中国双壳贝类出口产品主要在麻痹性贝类毒素PSP、失忆性贝类毒素ASP、脂溶性贝类毒素、镉、铅、苯并芘、沙门氏菌、大肠杆菌等项目上进行重点检验检疫。

  拓展知识

  欧盟法规(EC)1069/2009和(EU)142/2011对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注册要求、一般要求、卫生要求、工艺要求、自检自控要求。

  Q5:欧盟对进口水产品和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环节有哪些要求?

  A5:欧盟要求进口水产品和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环节必须制定兽药、农药、重金属和污染物监测计划并实施,以验证是否符合欧盟要求。该计划以及前一年监测的结果必须每年提交给欧盟委员会批准并列入名单。

  Q6:欧盟如何对进口水产品和食用水生动物进行加工环节的监管?

  A6:欧盟对进口水产品和食用水生动物的加工环节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加工企业必须符合欧盟的食品卫生通用要求和动物源性食品的特定卫生要求,包括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加工过程的控制以及产品的储存和运输等。

  法律法规及解读文本的查询渠道、咨询方式查询渠道

  可登录“国门生物安全基础数据信息资源平台”(http://www.pestchina.com/)网站,点击首页“政策解读一点通”栏目或直接扫描下方“政策解读一点通”二维码查询宠物饲料、水生动物及水产品两类产品欧盟进口法规文本、《欧盟进境水生动物及水产品检验检疫制度解读》和《欧盟进口宠物饲料检验检疫制度解读》。

  撰稿: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SPS研究部、金华海关、金华市司法局

  编辑:海关总署标法中心综合信息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