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免税品监管业务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无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法人。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 名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份)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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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免税品调拨准单》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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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免税品销售明细单》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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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免税品供船准单》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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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免税品报损准单》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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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免税品明细帐》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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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免税品库存数量单》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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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免税品销售发货单据 |
原件 |
1 |
纸质 |
|
十三、办理流程:
(一)经营单位为免税商店进口免税品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加盖经营单位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向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品进口手续;
(二)免税品进入监管仓库时,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并且随附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免税品入库;
(三)免税商店将免税品调出监管仓库进入经营场所销售前,应当填写《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无误,监管有关免税品从监管仓库调出进入销售场所;
(四)免税品在办理入库手续期间发生溢卸或者短缺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查验记录,准予免税商店修改相关数据内容;
(五)免税商店之间调拨免税品的,调入地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调拨准单》,向其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出地免税商店按照规定将免税品转关运输至调入地免税商店;
(六)免税商店凭销售对象的凭证或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
(七)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如果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准予免税结案;
(八)免税品如果发生过期不能使用或者变质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且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主管海关查验核准后,准予退运或者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九)免税商店应当建立专门帐册,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季度免税品入库、出库、销售、库存、调拨、损毁、灭失、过期等情况编制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品核销手续,主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到免税品经营场所和监管仓库实地检查。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免税商店提交的申请单证与随附单证是否单单相符;
(二)免税商店提交的申请单证与免税品是否单货相符;
(三)审查是否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
(四)审查是否超出海关核准的品种或规定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
(五)审查是否在规定的区域销售免税品;
(六)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核销等手续;
(七)审查是否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物品通关”版块办理。
(二)现场办理: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