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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申报

发布时间:2021-04-07 阅读次数:1

一、事项名称:货物申报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十二、申请材料: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另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25号),对于无纸申报的,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一)进口货物
  1. 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 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3. 京津冀海关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十三、办理流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三)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接受申报。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无需前往现场办理。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全国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通过互联网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

(二)海关审核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