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境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国外官方推荐的注册企业名单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涉及首次输华检疫准入事项的除外。
七、结果名称:进境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名单。
八、结果样本:注册登记决定以外函方式通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需整改后批准的和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批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向我国输出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注册登记首次、延续、变更和注销申请。
(二)进境的植物产品已获准入资质。
十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3)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4)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5)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验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二)延续申请
材料同注册登记。
(三)变更申请
提交出口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更改证明性材料。
(四)注销申请
出口国(地区)官方出具注销申请。
十三、办理流程:
(一)推荐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植物产品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二)审查
海关总署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检查评估。
(三)注册登记
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经检查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海关总署。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点击“进境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后办理。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直接或通过输出国家或者地区驻华使馆以函件、邮件等方式向海关总署推荐,具体地址为:海关总署,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时间:24小时;
(二)海关总署审核办理时间以对外公布办公时间为准。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