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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发布时间:2021-04-08 阅读次数:0

一、事项名称: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

(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1号公告,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向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六、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七、结果名称:《出入境检疫处理从业单位核准证书》。

八、结果样本:《出入境检疫处理从业单位核准证书》(见附件1)。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

(三)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

(六)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

(七)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检疫处理人员;

(九)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

(二)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申请从事C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

申请从事D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配备除虫灭鼠试验室相关检测设备等。

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场所、仪器、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十二、申请材料:

登录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

(一)《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原件扫描件(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三)申请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对检疫处理单位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提交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四)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检疫处理操作规范等文件材料原件扫描件。

十三、办理流程:见流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审核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