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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技术法规概况

发布时间:2022-11-25 来源: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平台

  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享欧盟的立法权,而欧盟理事会享有决定性的权力。

  欧盟技术法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依据四个基础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其中条例、指令、决定具有约束力,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条例(Regulations):具有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力和直接适用性。条例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它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须经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三方批准后方能颁布实行,条例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转化成本国立法。

  指令(Directives):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把有关立法纳入欧共体法律的条文,它只能以成员国为发布对象,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共同体法律。实施方法可自行选择,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执行,使其变成本国法律,成员国在实施指令的同时必须修订或废除与指令有悖的国内法律。通常情况下,各国政府在制定确切的立法细节时使用指令。在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主导地位。

  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依据《建立市场内部白皮书》规定的关于分类的相关原则,欧盟技术法规分为行业技术协调措施和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前者称之为旧方法指令(Old Approach Directives),后者为新方法指令(NewApproachDirectives);

  决定(Decisions):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可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布,还可针对进口自欧盟之外经济体的具体产品。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但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决定只具有特定的适用性,是针对个别、具体、确定的群体、个人或事件。

  建议和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经发布,对有关国家的公众舆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它不是法律,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通过。

  欧盟技术法规的发展特点:一是新旧方法指令相互协调,并行发展;二是对立法上的空白适当采取发布“绿皮书”“白皮书”的软法来补充,具有软硬兼施的特点;三是多管齐下,机制保障。综合采用“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和“非食品快速预警系统”“危险识别”“药品销售许可证制度”等措施,为其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