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源性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植物源性中药材提出海关监管要求。我国对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实施指定口岸管理,其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药品进口口岸或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口。
一、检疫准入
我国对进口植物源性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海关总署依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植物源性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审查通过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允许进口植物源性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
目前,我国进口植物源性中药材已准入和有传统贸易记录的国家或地区有近百个、品种上百种,具体已获得准入的国家或地区及品种信息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查询。
二、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栏查询,或登录“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境外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系统”查询。
三、申报要求
进口植物源性中药材的收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海关要求的随附单据、单证等,如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原产地证明等或相关单证的编号,进口药品通关单(监管证件代码Q)、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F)等。
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进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检疫要求
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的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海关应当对进口植物源性中药材采样,并送检测部门。
五、检疫结果评定
进口植物源性中药材判定为合格的,予以放行。对判定为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植物源性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作者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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