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业生产的起始篇章,耕种是中华农耕文明延绵数千年的永恒主题。农业机械是其中的核心力量,正通过技术创新与规模化应用,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无人驾驶拖拉机、智能插秧机、自动灌溉系统等机械,让农耕充满了“现代范儿”。海关通过政策支持、流程优化及严格监管,助力农业机械高效进口,为农耕保驾护航。
农业机械进口有哪些要注意的呢?下面将通过通关所需资料、许可管理等方面来向您一一介绍!
一、进口农业机械通关准备材料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7号,商务部令2018年7号修改),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在进口前应根据《禁止进口货物目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等目录判断农业机械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的哪一种。
1.禁止进口的不许进。
2.限制进口: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3C证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农业机械),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要求提供其他的必要资料。
3.自由进口:除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备单证外,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进口农业机械通关注意事项
(一)禁止进口的农业机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3.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二)限制进口的农业机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4.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5.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TIPS: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具体纳入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参考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的公告。
(三)自由进口的农业机械
其他机电产品为自由进口机电产品。为了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会发布下一年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三、进口农用机械其他注意事项
1.进口农业机械申报为“旧”
如果是旧农业机械,除了要弄清楚是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产品为“旧”农牧林业加工机械,根据原质检总局2014年145号公告,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棉花采摘机、激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木材加工设备等。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械产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企业申报时可以“单一窗口”的旧机电装运前检验模块查询。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四种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时,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装运前检验:
1.“出境维修复进口”
2.“暂时出口复进口”
3.“出口退货复进口”
4.“国内转移复进口”
同时收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必备材料向海关申报。
2.涉及3C目录的进口农业机械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2020年第21号)》,涉及8424410000、8424490000、8424820000、8701911000、8701921000等HS编码的产品需要提供3C证书。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提出免办申请并申请《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四、温馨提醒
2025年2月5日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其中,《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包括了11类农业装备,包括履带式拖拉机、6行及以下采棉机、260马力及以下轮式拖拉机等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在内的这11类农机,自2025年3月1日起,将不再享受进口免税待遇了。
注:本文部分内容参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7号,商务部令2018年7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原质检总局2014年145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2020年第21号)》《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