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下文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规定详解:
临时备案单位和一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主要区别在于非贸易性。
1、主体的非贸易性。临时备案单位是指无法作为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并按照备案规定经海关备案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2、标的物的非贸易性。进出口的标的物不以贸易盈利为目的,而是出于捐赠、国际援助、科研、文化交流等目的。
公立博物馆属于事业单位,无法作为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文物展品进口等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向海关申请临时备案,获得临时备案单位资质。
文化交流、货样展示、捐赠援助等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二、如何办理?
办理备案手续有两种方式:
(一)所在地海关现场办理
需提供的纸质材料:
1、《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二)网上办理
1、通过“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fjdport.gov.cn)注册登录账号后,进入“企业资质”→“资质备案”→“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及相关资质备案”,选择“临时备案单位”这一资质类型进行备案。
“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页
2、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向海关提交备案电子申请。
“互联网+海关”网页
需注意的是:已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的,不得再办理临时备案。
三、如何通关?
完成临时备案后,海关会核发一个十位临时备案编码。临时备案单位可以使用本单位/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临时备案编码报关。
需注意的是:临时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届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备案。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重新备案的自动失效,无需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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