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现场查检作业模式改革,实现出口农食产品智慧监管、精准监管、高效监管,2024年12月31日起出口农食产品“批次检验(检疫)”模式正式在石家庄、太原、大连海关等13个直属海关试点开展。
一、“批次检验(检疫)”的定义
“批次检验(检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产品质量安全和检验检疫监管特点,把“检验(检疫)批”与“报关批”分离,按“检验(检疫)批”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科学精准合格评定。
二、“批次检验(检疫)”适用企业及产品
企业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且在海关总署明确的试点海关及其产品范围内。试点海关对申请试点的企业经过综合评估后,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试点,优先考虑高级认证企业。试点产品涉及出口调味品、鱼油、水果、鲜花等农食产品。
三、“批次检验(检疫)”办理流程
1.企业在相关批次产品“首次”申报出口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属地查检”模块以“批次查检单元”向主管海关提交出口检验检疫申请。
2.海关对“同一批次查检单元”首批申报出口的货物实施100%现场检验检疫,对企业后续申报的“同一批次查检单元”产品命中现场检查指令的,可采取审核相关单证的方式实施验证,不再实施现场检查。
3.海关对评定“合格”的“批次查检单元”,签发生成电子底账,出口企业需要分批申报出口的,应按照实际出口情况申请电子底账分单,凭出口货物电子底账分单办理口岸出口通关手续。
4.企业根据需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电子底账分单为单元向海关申请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四、“批次检验(检疫)”的优势
实施“批次检验(检疫)”模式后,企业只需完成“同一批次查检单元”货物的首次现场检查,不必等待每一命中批次的检查结果,大大缩短企业货物周转周期,节约仓储物流成本,企业综合成本进一步压缩;货物通关速度和贸易效率大幅提高,进一步减少现场监管频次,压缩属地监管时长,简政便企,提升货物周转效率;适合农食产品新鲜度高的特性,有利于抢占国际市场,增强出口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