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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21 来源:海关总署

  为持续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及涉检行政处罚执法实践需要,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以下简称《187号公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并准确把握本次公告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持续关注进出口企业和个人切身利益,适时修订裁量基准,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裁量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保障海关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二是配套《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的现实需求。2024年6月28日,《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发布,于2025年1月1日实施。该法对国境卫生检疫监管内容、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做出重大修订,《187号公告》中依据原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有关裁量基准已不再适用,亟需进行修订以更好地保护进出口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的务实举措。海关总署对《187号公告》自2024年1月1日以来的实施情况持续开展专题调研,广泛收集各方意见,追踪评估实施效果。进出口企业和个人期盼海关进一步健全容错机制,出台更多轻罚、免罚举措,海关有必要根据检验检疫监管政策调整以及执法实践需要优化完善裁量基准,持续释放法治红利。

  二、修订后的体例

  在《187号公告》正文和附件的框架基础上,修订原正文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及附件1-3,新增《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修订后形成的《裁量基准(二)》包括正文和4个附件,其中:

  附件1为《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以下简称《“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附件2为《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以下简称《“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附件3为《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常见案件裁量基准》;

  附件4为《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简快案件裁量基准》。

  三、具体修订内容

  (一)配套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实施。删除与新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不相适应的18项事项,新增16项事项,包括:“轻微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第1项、常见案件违法情形第1-8项、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案件违法情形第1-6项。

  (二)新增“初次违法免罚”清单。考虑到初次违法免罚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检验检疫申报专业性强,容易出现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关执法统一性,本次修订按照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原则,综合评估检验检疫风险、及时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多重因素,将未按规定申报卫生检疫查验事项、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或报检与实际不符、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10项初次违法免罚事项予以明确,制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并科学设置适用规则,将“初次”期限设定为24个月内,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设定在同一检验检疫业务领域内的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通过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调整完善原有裁量事项。适应国家政策和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形势发展,聚焦社会关注热点,对原公告附件中有关事项予以调整和明确,一是扩大轻微免罚清单范围,将进出境人员未按规定健康申报、携带部分低风险检疫物品入境未申报、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5项情形纳入清单并设定免罚条件。二是增加进出境粮食、进口食品类商品的常见违法情形,新增进出境粮食类4项、进口食品类3项;优化8项国境卫生检疫类违法情形的从重情节表述。三是根据《常见案件裁量基准》调整对《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作出同步修订。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广州海关、南宁海关、宁波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