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4/2856号条例,修订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1334/2008号条例的附件I,即从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中删除调味物质邻苯二硫醇(FL编号04.029)。
主要内容如下:
(1)已添加邻苯二硫醇并在该条例生效前合法投放市场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直到其最低保质期或保质期;
(2)如果此类食品的进口商能够证明它们是从有关第三国发货的,并且在该条例生效之前正在转运到欧盟,则进口到欧盟的食品中添加了邻苯二硫醇;
(3)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邻苯二硫醇和含有该物质的制剂(指调味剂或一种或多种调味剂与其他食品配料(例如食品添加剂、酶或载体)的混合物,以促进其储存、销售、标准化、稀释或溶解),不打算作为苯类物质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