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海关总署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模式契合加工贸易企业集团的集团化运作需求,允许料件、设备等生产要素在集团内流转,进一步精简业务手续,有效盘活生产资源,助力企业减负增效。
一、定义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于集团化运作的加工贸易集团,集团内的企业可以分别设立手(账)册开展加工贸易,不改变原来的加工贸易开展模式,同时享受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便利措施。集团化程度高的企业集团可由一家企业设立手(账)册,由1家企业统筹集团内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灵活调配使用集团内企业的产能。
二、政策红利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
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流转使用。
(二)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企业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
(三)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自行串换、处置。
(四)集团内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
(五)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可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
三、申请条件
(一)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二)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
(三)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四)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四、办理流程
(一)根据海关总署要求,由牵头企业向牵头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2.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3.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经海关同意实施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凭《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注栏注明“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企业集团根据自身运营需要,也可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三)成员企业出现新增等情形时,牵头企业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经牵头企业和涉及的成员企业确认,相关成员企业可以申请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经牵头企业和所有成员企业确认,可以申请该企业集团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五、资格取消
成员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取消其牵头企业或成员企业资格:
(一)不符合加入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需要具备的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存储、外发加工等海关手续或不按规定保存相关单证、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