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SPS协定》概况
《SPS协定》即《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的简称,是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关于各成员货物贸易的一项重要协定。《SPS协定》的谈判是伴随着《农业协定》的谈判开始的,初衷是要“减少卫生及植物检疫条例的壁垒对农产品贸易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可以说《SPS协定》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协定)的派生产物。它的产生是因为《TBT协定》难以适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技术复杂性、区域差异性和国别特殊性。它的宗旨是避免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方面,以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保公约的标准为基础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
二、《SPS协定》产生背景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农业谈判启动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减少各国旨在保护其本国国内市场而形成的贸易壁垒。但是,一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担心在降低关税和取消特殊的农业非关税措施后,会导致各缔约方采用卫生和植物卫生法规等形式的隐蔽性保护措施。正是由于这种担心促使所有关贸总协定谈判方在进行主要的农业贸易谈判的同时,又达成了一项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单独的协定,即《SPS协定》。
1.《SPS协定》与《农业协定》的关系
《SPS协定》与《农业协定》是相互补充的。事实上,这两个协定都是由世贸组织秘书处的农业与商品处负责管理的。
尽管这两个协定是互补的,但是它们制定的目的有所不同。《农业协定》不仅包含以法规为基础的承诺,而且还包括对农产品详细而具体的数量上的要求,用以消除贸易壁垒和监督协定的执行。《SPS协定》并没有强行规定量化的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让时间表,它只是世贸组织成员为确保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合理性,并对国际贸易不构成变相限制方面所应遵循的一套规定、原则和规范。
2.从《TBT协定》到《SPS协定》
在谈判达成《SPS协定》之前,许多涉及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的法规都属于1979年签署的诸边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管辖的范畴。《TBT协定》也被称为“标准守则”(Standards Code),是《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谈判的成果。该守则允许其数目有限的签约方为寻求“合理的”目标,如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保护环境、动物福利、宗教方面的目的,以及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而采用对贸易具有潜在限制的技术或卫生及植物卫生法规。农业贸易谈判的最新成果使各成员国认识到,要明确保护健康与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制定一个比“标准守则”更具体、更全面的规定。
3.《GATT 1947》第20(b)条款
1947年签署的《GATT 1947》第20条“一般例外”(b)款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可以免受《GATT 1947》其他规定的限制。但是,《GATT 1947》对所允许采取措施的范围没有给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这使得在利益驱动下《关贸总协定》签约方政府可能会将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作为保护其国内企业免于竞争和阻挠农业贸易自由化的工具。因此,就更加需要制定一个独立的协定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给出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定和原则。
三、《SPS协定》的目的
1.保护各成员的权利
《SPS协定》明确承认各成员国完全有权利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为目的的国家法律和法规,尽管这些措施可能会对贸易造成限制。根据《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这类措施应该适用于其国内生产的食品或对当地动植物有害生物的要求,以及源自其他国家的产品,不应因其来源的不同而加以不公正地区别对待。然而,《SPS协定》承认,在不同成员国的不同产地之间,动植物有害生物的疫情可能存在差异,各成员必须在其采取贸易措施时考虑到这一点。
2.减少任意性
《SPS协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通过阐明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所应考虑的因素,来减少政府在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的任意性。特别是要确保各成员制定的食品安全以及动植物卫生措施,建立在依据客观的和准确的数据所做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SPS协定》鼓励各成员在确定其适当的风险保护水平时,其决定应与协定的原则相一致,并满足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这意味着对贸易具有潜在限制的措施只能用于为确保食品安全及动植物健康为目的的范围之内,而不应导致不合理的贸易壁垒。
四、《SPS协定》的应用范围
《SPS协定》阐明了其管辖范围是按照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目的划分的,即实施措施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动植物健康,而不是按照措施的类型划分的。因此,《SPS协定》的规定涵盖了产品、工艺及生产方法等。例如,最终的消费者要想得到安全的肉制品,屠宰场就必须按照严格的卫生标准进行操作。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仅适用于国内生产的食品或当地的动植物疫病,同样也适用于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由于不同产地之间动植物有害生物疫情不同,因此,可以对不同产地的产品采取不同的措施。但是,必须通过科学评估证明采取不同的措施是合理的。
五、SPS措施的定义
就《SPS协定》的目标而言,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措施)可定义为适用于下列情况的任何措施:
·保护人类、动物生命免受其食物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生物所引起风险的措施;
·保护人类生命不受植物或动物携带的疾病(寄生虫病)危害的措施;
·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不受有害生物、病害或致病生物的危害措施;
·防止或限制有害生物传入、定殖或传播对国家造成的其他危害的措施。
这里,卫生措施是指那些与人类或动物健康有关的措施;而植物卫生措施则是指与植物卫生有关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为保护鱼类和野生动物健康,以及保护森林和野生植物健康所采取的措施。
对保护环境、消费者利益或动物福利所采取的措施不包括在《SPS协定》的管辖范围内。但是,WTO的其他协定涉及这些问题(如《TBT协定》或《GATT 1994》第20条)。
六、SPS措施的类型
《SPS协定》适用于为实现上述所定义的目标之一所采取的任何类型的措施。SPS措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强制执行特殊的产品及工艺标准、要求产品来自非疫区、检疫规程、认证或检验程序、抽样及检测要求、与卫生有关的标签措施、确定可允许的最大农残限量水平、或对食品中的某种单独的添加剂的使用规定等。这其中的一些措施,如工艺要求或认证,主要是在出口国国内实施,而不是在到达进口国以后再实施。尽管该措施是在进口国领土以外被强制执行的,但其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进口国领土范围内的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
七、SPS措施与TBT措施的区别
《TBT协定》和《SPS协定》规定的措施实施的范围不同。SPS措施包括了为实现以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
·保护人类或动物健康免受食源性风险;
·保护人类健康免受动物或植物携带的有害生物危害;
·保护动物和植物免受有害生物危害;
而不考虑这些措施是否是技术性要求。
除非是已被《SPS协定》定义了的SPS措施,《TBT协定》涵盖了所有技术法规、自愿性标准和确保满足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程序。因此,措施的类型决定了它是TBT措施还是SPS措施,同时,措施的目的也是判断该措施是否应属于SPS措施的依据。
TBT措施含盖了所有领域,从汽车安全到节能装置,到食品包装盒的形状。以下是有关人类健康的例子,对医药的限制或香烟的标签要求等是TBT措施。与人类疾病防治有关的大多数措施受辖于《TBT协定》的管辖范围,除非这些疾病是由动物或植物携带的(如狂犬病)。对于食品,大多数标签要求、营养说明和有关要求、质量和包装法规一般不认为是SPS措施,因此,受辖于《TBT协定》管辖范围。
另一方面,SPS措施的定义表明,针对食品的微生物污染、杀虫剂或兽药残留的允许量,鉴别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而制定的法规隶属《SPS协定》管辖范围。如果包装和标签要求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这些措施也属于《SPS协定》管辖。
两个协定具有相同的要素,包括非歧视性原则的基本义务,对制定、修订的措施进行提前通报,建立咨询办公室(咨询点)等类似的要求。但是,两个协定的许多实体规则是不同的。例如,两个协定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但是,在《SPS协定》之下,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的SPS措施是否合理的唯一判断依据是基于对潜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所提供的科学依据。相反,在《TBT协定》之下,成员政府可能以其他理由,包括基本技术问题或地理因素等说明国际标准是不适宜的。
SPS措施必须在以科学信息为基础,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所必需的范围内实施。但是,当需要满足多个目标时,像国家安全或防范欺诈行为,各成员政府可以采用TBT法规。由于成员国对两个协定的义务接受程度不同,因此,确定一个措施是SPS措施,或者是TBT措施是极为重要的。
八、SPS咨询点与通报
《SPS协定》的透明度条款确保了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和贸易伙伴了解旨在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的措施,协定要求成员政府及时发布所有的SPS法规,并应其他成员政府的请求,对任何特别的食品安全或动物和植物健康要求提供解释。
所有WTO成员政府必须建立一个咨询点,作为接受和答复与该国SPS措施有关问题的一个办公室。这些问题可能是请求得到新制订的或已存在的法规副本、有关两个国家间签署的双边协定的信息或风险分析的有关资料等。咨询点地址可以从世界贸易组织官网主页(http://www.wto.org.og的“Documents on Line”栏目中查询,文件代号:SPS/ENQ/)上得到。
当某成员国政府要起草一项新的法规(或修改一项已制定的法规)时,如果该项法规不同于国际标准,并会对贸易产生影响,那么,该成员就应向WTO秘书处进行通报,WTO秘书处再将该项通报分发给其他WTO成员(《SPS协定》执行的头三年,通报就超过了700个)。有利害关系的公众也可以得到通报,并能在WTO网址(文件代号G/SPS/N/)上进行查询。此外,还可通过向拟定该措施的成员咨询点索取通报。
成员政府应在拟议中的法规开始实施之前进行通报,以给贸易方反馈意见的机会。SPS委员会已经就如何处理这些反馈意见提出了建议。
在紧急情况下,政府成员可以立即采取措施,但必须立即通过WTO秘书处向其他成员进行通报;同时,也应该考虑其他成员政府就此提出的反馈意见。
九、《SPS协定》问答
1.《SPS协定》有什么新内容?
由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能有效地限制贸易,所以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国政府对其他成员所采用的SPS措施的透明度非常关注。乌拉圭回合的结果减少了使用其他贸易壁垒的可能性,这导致各国政府担心SPS措施可能越来越多地被作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而使用。
《SPS协定》试图弥补这一潜在的漏洞。对于影响贸易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措施,《SPS协定》更明确更详细地规范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它只允许各成员实施那些具有科学依据的,并且是保护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一个成员国政府可以以另一成员的食品安全或动植物健康要求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为由,向其提出质疑。当其他国家提出要求时,该成员应提供进行食品安全或动植物健康风险分析的程序及其决定。各国在决定什么是安全的食品,以及制定涉及动植物健康的要求时,必须具有一致性。
2.谁将会从《SPS协定》的实施中受益?该协定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吗?
各国的消费者都将从《SPS协定》中受益。由于鼓励系统地应用有关的科学资料,《SPS协定》有助于保证、并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加强各国食品的安全性,从而也减少在这一方面作出武断的、不合理决策的可能。由于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措施决策程序及其依据等方面的透明度,消费者将从中获得更多信息,进而减少了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如此,消费者也将从安全食品的更多的选择机会中,以及生产商之间良性的国际竞争中获益。
具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通常大都是在贸易国双边基础上实施的。由于《SPS协定》为国家间签署的卫生及植物卫生协定提供了一个并不考虑各国政治和经济实力或技术能力的国际框架,因此,发展中国家将从中受益。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协定,发展中国家在对不合理的贸易限制提出质疑时将会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在《SPS协定》下,各成员政府必须允许符合其安全要求的产品进口,而不论这些产品是由简陋的、较原始的方法还是由最先进的现代技术生产的。在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领域,通过双边或国际组织来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也是《SPS协定》的一个内容。
由于消除了对农产品的不合理贸易壁垒,所有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商都将从中受益。《SPS协定》将减少销售到某一特定市场条件的不确定性,从而为生产商为某一市场生产安全食品的努力免于受到那些假借健康保护之名实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法规的限制。
食品及其他农产品进口商同样将从更明确的边境措施中受益。《SPS协定》使限制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基础和对某一不合理措施进行质疑的依据变得更加明确。许多进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的加工商和消费者也同样将会从中获得益处。
3.发展中国家在执行《SPS协定》时所面对的困难是什么?他们能否得到相关的援助?是否有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
尽管有很多发展中国家拥有极好的食品安全及动植物卫生服务,但也有其他一些国家并非如此。对于这些国家来说,《SPS协定》的要求是对其国民、牲畜以及农作物的卫生状况的提高提出了挑战,这些要求对其中有些国家而言是很难达到的。正是由于这种困难的存在,SPS委员会规定,除了那些与透明度有关的要求(如通报和咨询点的建立)以外,发展中国家在1997年以前,最不发达国家在2000年之前可以推迟执行《SPS协定》的所有其他要求。这就意味着在此时间之前,这些国家不必为证明其卫生或植物卫生要求的合理性而提供科学依据。那些需要更长时间期限的国家,例如为促进其兽医服务水平的提高,或为了执行协定中具体的义务,可以请求SPS委员会准予其更长的延迟执行期。
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采纳国际标准(包括Codex、OIE和IPPC的标准)作为其国家要求的基础,这样就避免了不得不用其本来就很贫乏的资源来重新做国际专家已经做过了的工作。《SPS协定》鼓励他们尽可能积极地参与这些组织及其活动,从而为今后制订国际标准时能体现出他们的需要做出贡献和保证。
《SPS协定》中有一项关于技术援助的条款,它规定各成员国承诺以通过相关国际组织或双边的形式来推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FAO、OIE和WHO有数目众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与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有关的援助计划。许多国家也在该领域与其他的WTO成员国有广泛的双边合作计划。
WTO秘书处已经采纳了一个地区性研讨会的计划,来为发展中国家(以及那些中欧和东欧国家)提供详细的与《SPS协定》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资料。这些研讨会是在与Codex、OIE及IPPC合作的基础上举办的,以确保各成员政府充分了解这些组织在帮助各国达到其要求方面所起的作用,并充分享受其从《SPS协定》中获取的收益。这些研讨会对有利害关系的私人商业协会及消费者组织也是开放的。WTO秘书处同样也通过国家专题研究小组或各国设在日内瓦的代表向各成员政府提供技术援助。
4.保护或保护主义?
由于SPS措施的特性,SPS措施可能会导致对贸易的限制。所有成员都接受这样的一个事实,即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一定的贸易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有时政府部门迫于压力采取的措施超出了保护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且将SPS措施作为保护国内生产商逃避竞争的工具。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一揽子协定的签署,对其他贸易壁垒措施的应用受到了限制,迫使政府应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保护国内生产的压力可能会增加。不是以保护健康为目的的SPS措施会成为一种有效的保护主义措施,但由于其技术的复杂性,特别是隐蔽性等特点,很难对这类壁垒做出挑战。
《SPS协定》建立在前GATT规则的基础之上,其作用是限制使用以贸易保护为目的的、缺乏科学依据的SPS措施。《SPS协定》的基本目的是维护成员政府确定其认为适宜的保护水平的主权,但是,要确保这些主权不以贸易保护为目的而被滥用,并且没有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限制。
5.某一成员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法规能受到其他国家的质疑吗?WTO如何解决贸易争端?
自从1948年关贸总协定生效以来,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实施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法规已经成为人为设置的贸易壁垒,该成员可对另一成员的SPS措施提出质疑。1979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已经制定了有关的质疑程序。《SPS协定》不仅更明确阐述了制定对贸易有影响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检疫要求的基础,而且明确规定了对这些要求提出质疑的基础。尽管一成员的立法能力不受限制,另一成员可根据其缺少足够的科学证据证明其对贸易的限制是必要的,从而对食品安全和动植物检疫要求提出质疑。《SPS协定》为立法者和贸易商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的确定性,使他们避免了那些潜在的冲突。
在解决有关SPS措施争端方面,专家组可以征询科学家的建议(包括召集技术专家组会议)。如果专家组得出结论认为一个成员违背了WTO协定规定的义务,通常专家组会建议这个成员采取必要的行动,使其实施SPS措施与其义务相符。这可能导致改变某一措施的执行方式、修改或删除整个措施或仅仅删除措施中歧视性的成份。
尽管在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正式运作的47年期间仅有一个专家组被要求考虑卫生或植物卫生贸易争端问题,但参照新的《SPS协定》规定的义务,在SPS协定开始运作的最初三年间就有10个争端正式提出了诉讼请求。因为,《SPS协定》首次阐明了对缺乏科学证据证明其限制贸易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的基础。因此出现这种情况就不会令人感到奇怪了。这些质疑涉及到与检验及检疫程序、动物疾病、保质期限、家畜养殖期间兽药的使用、以及饮料的消毒处理有关的各种问题。目前,争端解决专家组已经被要求对其中的四个诉讼展开调查,其余的诉讼请求已经或有希望通过双边磋商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