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公式定价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
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各隶属海关负责公式定价业务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七、结果名称:《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八、结果样本:《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
十一、申请材料:
(一)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扫描件);
(二)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扫描件)。
十三、办理流程:
(一)纳税义务人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如网上办理,企业可登录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选择点击“估价”选项,进入估价模块。包括“公式定价备案申请”、“公式定价备案变更”、“公式定价备案作废”、“公式定价备案查询”等功能。
(二)“公式定价备案申请”包括“备案申请新增”和“备案申请修改”。
所有填制字段和海关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备案管理系统一一对应,并且均为必填项。录入的字段不满足录入条件时,会在对应的输入框旁边用 提示用户,鼠标放在
,可显示提示信息。附件必须为PDF文件类型,大小不能超过5M。填制完成后可以点击“暂存”,可以在“备案申请修改”里面打开进行修改、删除,修改完成后再提交。点击“提交”,直接向海关提交此份备案。
(三)“公式定价备案变更”包括“备案变更新增”和“备案变更修改”,如果该备案申请存在正在审批的变更或作废申请,则点击对应操作栏的“变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不可进行变更操作。录入需要变更的字段,然后点击暂存或申报按钮。输入、附件上传、暂存、申报等操作同备案申请新增。录入、查询、修改、删除均与备案申请修改操作相同。
(四)“公式定价备案作废”包括“备案作废新增”和“备案作废修改”,企业可以对相关备案提出作废的申请,如果该备案申请存在正在审批的变更或作废申请,则点击对应操作栏的“作废”按钮,系统弹出提示不可进行作废操作。
作废界面所有字段都置灰,不可修改,只能上传附件,上传附件成功后,点击暂存或申报按钮。附件上传、暂存、申报等操作同备案申请新增。
(五)公式定价备案查询可以查询到此企业相关的所有备案的情况,但只能查看,不能操作。
(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已备案的公式定价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
十四、办理形式: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五、办理次数:现场1次或网上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进口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十七、通办范围:全国。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