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并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属于受理申请的海关职权范围内。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监管作业场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申请书应填写完整、规范,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示意图应清晰标注场所边界、面积、功能区、主要监管设施设备等,对重点功能区绘制局部示意图,一式一份,纸质或电子的彩色版;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授权文书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二)申请变更。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填写完整、规范,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示意图应清晰标注场所边界、面积、功能区、主要监管设施设备等,对重点功能区绘制局部示意图,如果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的,应在示意图上明确标识更改内容,一式一份,纸质或电子的彩色版;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授权文书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三)申请注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处置情况说明;
(2)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结案情况的说明。
2.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授权文书应由企业法人代笔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线下提交纸质版/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十三、办理流程:
(一)注册申请。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变更申请。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证书》所载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2.经审查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换发《注册登记证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且重新申请设立;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变更情形的,主管海关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办理其他相应的海关手续。
(三)注销申请。
1.提交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的。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相关案件已经结案的。
4.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注销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5.经审查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线下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实地验核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不涉及。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行政审批窗口。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时间: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网上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