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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禽肉申报及检验检疫要点

发布时间:2026-03-04 来源:中国海关强国号 扫一扫分享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禽肉生产国,近年来产量持续占全球总产量约20%,拥有从养殖、加工到冷链的完整产业链。凭借规模化生产的成本优势和成熟的加工技术,我国禽肉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突出,出口规模持续增长。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带大家了解禽肉出口的相关规定与流程。

  一、出口禽肉企业资质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申请信息。住所地海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备案,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备案长期有效。出口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

  外国(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应向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直属海关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统筹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将符合要求的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按程序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出口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在获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后方能向海关申报出口。出口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的在境外注册信息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三)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海关总署对出口肉及肉制品原料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肉及肉制品加工用动物(禽肉、猪肉、兔肉等)原料应来自经海关备案的养殖场或进口食品原料。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养殖场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信息,海关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公布。

  二、出口禽肉申报流程

  禽肉出口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总署有关申报规范要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申报,准确申报相关信息和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或其他电子版本)。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一)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证;

  (二)原料养殖场供货证明(备案养殖场与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在同一辖区的);

  (三)厂检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五)代理申报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申报时使用);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

  依指令内容和相关规定,经电子审单或人工审单等方式审核合格的,海关受理申报。

  三、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点

  产地或组货地海关受理申报后,按照相关规范文件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布控指令,实施检验检疫。

  出口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是保障禽肉顺利进入国际市场的关键环节,主要涵盖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结果评定三个重点部分。

  (一)现场查验

  检查货物品名、数(重)量、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与申报信息是否相符;检查包装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标签是否清晰规范;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检查货物贮存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二)实验室检测

  按照系统指令,需要开展出口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进行现场取样送检,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将随机抽取的货物样品送实验室依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检测。

  (三)结果评定

  综合证单审核、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等情况进行评定。若出口禽肉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禽肉检验检疫规定或者要求及我国检验检疫规定,综合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准予出口。综合评定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并重新检疫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出具《出口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四、出口禽肉监督抽检和风险疫病监测

  (一)监督抽检

  产地或组货地海关依据总署发布的年度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布控指令(或提示)等要求实施监督抽检,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记录单。

  (二)风险监测

  产地或组货地海关依据总署发布的年度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出口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开展监测,参考相关法律标准要求进行抽样、送样,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记录单。

  (三)疫病监测

  产地或组货地海关依据总署发布的年度国门生物安全监测计划、风险预警、通知通告要求实施动物疫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