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企业创新诉求,进一步提高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水平,针对生物医药研发过程中,作为临床前研究、过程物料(辅料)的物品,或者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零部件(非诊断试剂),通过采取“白名单”方式,确定进口单位及其进口物品,实现“白名单”物品无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即可通关。
一、什么是“白名单”制度
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推进机制,各部门按照“创新机制、优化服务、便利通关、风险可控”原则,采用“白名单”方式,确定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进口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清单,单位与物品应一一对应,实现“白名单”物品进口无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即可通关。
二、“白名单”试点物品范围
试点物品范围为企业、高校院所等在生物医药研发过程中,作为临床前研究、过程物料或者辅料的物品;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和零部件(非诊断试剂)。如:湖北省发布的第一批生物医药企业进口研发用“白名单”中,包括某公司允许进口的其他抗菌素(环孢菌素A)、其他抗菌素(心霉胺盐酸盐)等5项物品。
三、“白名单”的认定程序
设立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统筹开展“白名单”认定、发布、监督实施等工作。
(一)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提出进入“白名单”申请,按照“服务创新、聚焦前沿、风险可控”原则,提出进口物品的种类、规格、进口量,并对进口物品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二)各部门联合评估认定,确认“白名单”后联合发文,并根据需要对“白名单”实施动态调整。属于《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物品,不纳入“白名单”范围。
(三)“白名单”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试点单位应具备与试点相匹配的研发能力,具有对使用物品全流程追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2.试点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进口物品使用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研发用物品进口管理工作,并承诺进口物品只限于研发用途,不得出现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变更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所有权和用途的行为。
3.试点单位应负责所进口物品在研发过程中的科学、合理、安全使用,承担质量安全、使用管理以及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处理,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和销毁。
四、办理流程
(一)相关单位向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提出“白名单”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1.申请表。
2.承诺书。
3.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科技创新、在海关信用管理类别等;拟申请进口物品的必要性,包括研发需求、物品来源、具体用途、数量、使用计划等;内控管理制度情况,包括使用管理、追溯能力、风险防控措施等。)
4.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认为需提交的材料。
(二)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评估认定。
(三)研究提出认定结果(对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
(四)发文公布。
(五)海关按照规定办理便利化通关手续。
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白名单”物品使用情况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单位试点资格。加强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违法违规信息按有关规定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及刑事犯罪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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