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贸易法规和政策
(文件来源: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
贸易法规和政策
1.贸易主管部门
罗马尼亚投资和外贸局是罗对外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主管部门,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公共行政专门机构,隶属于政府,由总理负责协调。该机构负责实施政府的政策,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促进对外贸易,包括专门在旅游领域的罗马尼亚服务,以及跟踪罗马尼亚的海外投资,并遵照有关法规,负责发起、制定、促进、落实和实施政府在这些领域的政策和战略,以及发起和制定必要的监管框架。该部门是潜在投资者与罗马尼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主要联络部门,成为外国投资者的服务机构,为他们提供实施投资项目的援助和咨询。对外贸易和罗马尼亚海外投资的监督,由罗马尼亚创业和旅游部负责。
2.贸易法规
2007年1月1日加入欧盟后,罗马尼亚执行欧盟统一的关税、贸易保护措施、最惠国待遇等共同贸易政策,不再拥有单独的贸易立法及确定海关税率和制定贸易政策的权利。欧盟对外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配额等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环保、技术标准等要求同等适用于罗马尼亚。罗政府需将欧盟有关规范转化为国内法。目前,罗马尼亚进口和出口政策分别执行欧洲议会2015年3月11日通过并于当年4月16日生效的2015年第478号和2015年第479号规范和《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3285/94号法规》等法规。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适用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除协议配额规定或危害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少数产品外,对进出口商品一般不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军用物资、化学品和生物制品等敏感产品,罗马尼亚通过相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进行规范,进出口必须事先获得外交部下属出口管制总局的审批。对军民两用产品,罗马尼亚执行欧盟2021年第821号关于建立两用物品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控制规范实行出口管制,军民两用产品包括软件和技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核生化武器或其运载工具的物品;可用于非爆炸用途和以任何方式协助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所有物品。罗根据类别不同对相关产品出口实施差别化出口许可证制度,办理两用产品出口海关手续时,出口商应提供已获得的任何必要的出口许可证明。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后,适用欧盟统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执行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各种工业品的严格的检验检疫管理法规和标准,根据产品不同实现不同的检验检疫管理方式。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罗马尼亚入盟后自动适用欧盟相关海关规章制度,主要进出口商品关税税率与欧盟相同。为适应入盟要求,罗马尼亚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现行《海关法典》(2006年第86号法)并于当年6月正式生效。除法律处罚和机构设置章节外,新《海关法典》与欧盟范本几乎完全一致。
欧盟于2013年10月9日修订通过了《欧盟海关法典》(2013年第952号规范,以下简称《法典》)。有关组织架构的条款已于当年10月30日生效,其他条款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罗马尼亚政府亦根据相关内容对原有规章进行了调整完善。
欧委会下属海关委员官方网址如下: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Lang=en罗马尼亚国家税务局下属海关署的网址如下:https://www.customs.ro/en
以上法律法律摘自于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罗马尼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和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请以相关单位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