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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甲基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法规

发布时间:2025-05-14 来源:宁波海关

  2025年4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委员会实施条例(EU)2025/666,修订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1333/2008》附件II和附件III中关于羧甲基纤维素钠、纤维素胶(E466)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并对《欧盟委员会条例(EU)No231/2012》附件中纤维素(E460)、甲基纤维素(E461)等食品添加剂的规格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

  删除了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膳食食品和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1.5.1)以及“特殊医学用途婴儿和幼儿膳食食品”(食品类别13.1.5.2)中使用羧甲基纤维素钠、纤维素胶(E466)的授权,这些食品添加剂不再被允许用于上述两类食品中。

  (二)调整食品添加剂规格

  1.纤维素(E460)

  微晶纤维素(E460(i)):纯度要求包括干燥失重不超过7%(105℃,3小时),水溶性物质不超过0.24%,硫酸盐灰分不超过0.5%(800±25℃),淀粉不可检出,砷不超过0.1mg/kg,铅不超过0.1mg/kg,汞不超过0.1mg/kg,镉不超过0.1mg/kg。

  粉末纤维素(E460(ii)):纯度要求包括干燥失重不超过7%(105℃,3小时),水溶性物质不超过1.0%,硫酸盐灰分不超过0.3%(800±25℃),淀粉不可检出,砷不超过0.1mg/kg,铅不超过0.3mg/kg,汞不超过0.2mg/kg,镉不超过0.1mg/kg。

  2.甲基纤维素(E461):纯度要求包括干燥失重不超过10%(105℃,3小时),硫酸盐灰分不超过1.5%(800±25℃),砷不超过0.1mg/kg,铅不超过0.1mg/kg,汞不超过0.1mg/kg,镉不超过0.1mg/kg。

  3.乙基纤维素(E462):纯度要求包括干燥失重不超过3%(105℃,2小时),硫酸盐灰分不超过0.4%,砷不超过0.5mg/kg,铅不超过0.5mg/kg,汞不超过0.5mg/kg,镉不超过0.5mg/kg。

  4.羟丙纤维素(E463):纯度要求包括干燥失重不超过10%(105℃,3小时),硫酸盐灰分不超过0.5%(800±25℃),丙烯氯水合物不超过0.1mg/kg,砷不超过0.5mg/kg,铅不超过0.5mg/kg,汞不超过0.5mg/kg,镉不超过0.5mg/kg。

  5.羟丙甲纤维素(E464):纯度要求包括干燥失重不超过10%(105℃,3小时),硫酸盐灰分不超过1.5%(对于黏度50mPa.s及以上的产品)或不超过3%(对于黏度低于50mPa.s的产品),丙烯氯水合物不超过0.1mg/kg,砷不超过0.1mg/kg,铅不超过0.1mg/kg,汞不超过0.1mg/kg,镉不超过0.1mg/kg。

  6.乙基甲基纤维素(E465):纤维状产品的干燥失重不超过15%(105℃,至恒重),粉末状产品的干燥失重不超过10%(105℃,至恒重),硫酸盐灰分不超过0.6%,砷不超过0.1mg/kg,铅不超过0.1mg/kg,汞不超过0.1mg/kg,镉不超过0.1mg/kg。

  7.羧甲基纤维素钠、纤维素胶(E466):纯度要求包括干燥失重不超过12%(105℃,至恒重),砷不超过0.1mg/kg,铅不超过0.1mg/kg,汞不超过0.1mg/kg,镉不超过0.1mg/kg,总甘醇酸不超过0.4%(以无水钠甘醇酸计),钠不超过12.4%(以无水计)。

  8.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交联纤维素胶(E468):纯度要求包括干燥失重不超过6%(105℃,3小时),水溶性物质不超过10%,砷不超过0.2mg/kg,铅不超过0.1mg/kg,汞不超过0.1mg/kg,镉不超过0.1mg/kg。

  9.酶解羧甲基纤维素(E469):纯度要求包括干燥失重不超过12%(105℃,至恒重),砷不超过0.1mg/kg,铅不超过0.1mg/kg,汞不超过0.1mg/kg,镉不超过0.1mg/kg。

  (三)规范术语

  将“solution”(溶液)一词改为“dispersion”(分散液),以更准确地描述这些食品添加剂在水中的物理状态,因为它们形成的是胶体分散液而非真正的溶液。

  (四)过渡期条款

  1.对于2025年10月27日之前合法投放市场的纤维素(E460)、甲基纤维素(E461)、乙基纤维素(E462)、羟丙纤维素(E463)、羟丙甲纤维素(E464)、乙基甲基纤维素(E465)、羧甲基纤维素钠、纤维素胶(E466)、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交联纤维素胶(E468)和酶解羧甲基纤维素(E469)等食品添加剂,允许继续使用至库存耗尽。

  2.对于2025年10月27日之前合法投放市场的含有上述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允许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直至其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日期”。

  3.对于属于食品类别13.1.5.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膳食食品和婴儿配方食品)和13.1.5.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和幼儿膳食食品)且含有羧甲基纤维素钠、纤维素胶(E466)的食品,如果这些食品在2027年4月27日之前合法投放市场,则允许继续销售,直至其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日期”。

  海关建议:企业应密切关注欧盟法规的修订动态,及时调整相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规格。对于已投放市场的食品,应充分利用过渡期尽快清理库存,并确保新生产的食品符合新的法规要求。同时,企业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确保原料符合新的规格标准,必要时可寻求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合规性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