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欧盟向WTO提交G/SPS/N/EU/781通报,通报欧盟修订关于进口废食用油要求的第142/2011号条例,新提出一项动物卫生要求草案。该项草案对技术用途(用于可再生燃料和油脂化学产品生产)的废食用油进口引入了统一的欧盟要求,并取代了27个欧盟成员国的现行国家规则。该草案的主要目标是防止欧盟境内的废食用油进入养殖动物饲料,以减轻饲料中的潜在生物危害风险。该草案提出了以下要求:
(1)每批废食用油必须来自在欧盟TRACES系统中注册的储存或收集设施;
(2)货物必须在欧盟的官方兽医边境检查站接受检查,且进口后直至到达目的地,在欧盟期间都需受到监控;
(3)每批废食用油货物必须附有进口商签署的商业声明,声明废食用油不作为养殖动物饲料使用;
(4)在发货时需确保,混合物中水和尺寸大于6毫米的固体颗粒的总含量不超过10%(按重量计算)。
海关提醒:废食用油中通常含有多种微生物及有害物质,流入农食产品领域有较大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风险,当前一般主要用于工业上回收制作化工原料、航空煤油等。相关出口企业要认真研究欧盟最新政策要求,做好合规登记注册,掌握产品出口欧盟后流通去向,依法依规经营。
详情参见: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412_00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