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国家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下面,我们为您解读“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的相关政策。
一、享惠主体
享受政策的主体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的规定进行核定。
其中,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包括由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牵头部门核定或者由省级牵头部门核定的科研院所(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社会研发机构、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外资研发中心、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公共图书馆和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出版物进口单位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二、享惠时间
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享惠范围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请参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四、减免税办理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另外,根据《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 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有关措施的通知》(署办税函〔2024〕12号),对于符合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货物,因紧急进口等原因而缴税进口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减免税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和相关税款退还手续。
五、免税进口货物海关监管年限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对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实验、研究用材料,自用于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