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海关总署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3.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十二、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
(2)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原件1份;
(3)证明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材料复印件1份。
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见办事指南文档中的附件1) |
原件 |
网上办理:电子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单位声明中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
2 |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
原件 |
网上办理:电子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业务范围涉及实验室检测应提供CMA或CNAS证明材料,且业务范围与证明材料范围相一致 |
3 |
证明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材料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电子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投资者有2个或2个以上,提供其中一方投资者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材料 |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3)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复印件1份;
(4)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复印件1份。
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 |
原件 |
网上办理:电子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单位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
2 |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电子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
3 |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电子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业务范围涉及实验室检测应提供CMA或CNAS证明材料,且业务范围与证明材料范围相一致 |
4 |
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
复印件 |
网上办理:电子1份;现场办理:纸质:1份 |
纸质或电子 |
若投资者归属同一国,要求同中资申请。若投资者分属不同国家,需分别提供投资方所在国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
(二)变更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并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取得准予变更许可后,应交回原《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为了加快办理进程,也可在递交变更申请的同时,以邮寄方式交回原证书,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商检司检验鉴定业务管理处,电话:010-86306191。
(三)延续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换证申请表》(见附件3)。
取得准予延续许可后,应交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为了加快办理进程,也可在递交延续申请的同时,以邮寄方式交回原证书,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商检司检验鉴定业务管理处,电话:010-86306191。
(四)注销申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注销许可的,应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注销申请书》(见附件4)。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为了加快办理进程,也可在递交注销申请的同时,以邮寄方式交回原证书,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商检司检验鉴定业务管理处,电话:010-86306191。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缺少相关资料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其补充材料。
(三)海关总署审核、决定:海关总署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如准予许可,送达相关资质证书;如不予许可,将以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告知企业原因。
十四、办理形式:邮寄或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全国。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海关总署审核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除外)。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