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公布)为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口岸进境、出境免税商店15个工作日,其他类型免税商店2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二、申请材料:
(一)免税商店首次设立
1.申请书;
2.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情况等;
3.中标通知书(仅口岸进、出境免税店提交)
(二)免税商店变更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事项说明。
(三)免税商店注销
注销申请书。
十三、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申请设立口岸进、出境免税商店时由拟设地直属海关代为接收资料并完成实地检查,并将结果反馈海关总署);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三)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十四、办理形式:现场、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经营单位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进境和出境口岸免税店由各直属海关代为接收材料),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4.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5.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三)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2.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并且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报海关备案;
3.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和要求。
十七、通办范围:全国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现场办理: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或各直属海关。
二十二、办公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除外)。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