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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指数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2-02-07 来源:海关总署

一、编制方法   采用“单位价值法”编制价格指数,数量指数根据指数体系推算。计算指数的资料全部来自中国海关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二、商品分类   按协调制度(HS)分类,分为 HS 4 位编码指数和 HS 2 位编码指数;按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即按初级产品、工业制品两大项及下一级子项分别计算其指数;按大类经济类别分类(BEC),分为资本品、中间产品和消费品;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等。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缩写HS),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酌国际上其他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2017年版《协调制度》有21类97章。货物按其加工程度,依原材料、未加工产品、半成品和成品的顺序排列。例如,活动物在第 1 章,动物生皮和皮革在第 41 章,而皮鞋在第 64 章。章内和品目内也同样按此排序。我国从 1992 年开始采用《协调制度》编制对外贸易统计,并根据我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实际情况,在《协调制度》原 6 位编码的基础上增加了第7位编码和第8位编码,以便于计税、统计及贸易管理;同时,我国进出口商品统计目录扩充为22类99章。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缩写 SITC) , 由联合国统计局主持制定、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联合国秘书处出版颁布, 旨在统一各国对外贸易商品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对比。 SITC 采用经济分类标准,按照原材料、未加工产品、半成品、成品顺序分类,并反映商品的产业来源部门和加工阶段。 SITC 第4版采用 5 位数编码结构,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按经济类别划分为 10 大类:食品及活动物,饮料及烟类,非食用原料(燃料除外),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动植物油、脂及蜡,化学品及有关产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机械及运输设备,杂项制品,未分类的商品及交易品。大类下依次分为 65 章、 260组。

《按大类经济类别分类》(Classification by Broad Economic Categories, 缩写 BEC), 是国际贸易商品统计的一种商品分类体系,由联合国统计局制定、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联合国秘书处出版颁布。 BEC 是按照商品大类经济类别综合汇总国际贸易数据制定的,是按照国际贸易商品的主要最终用途,把《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本项目编号重新组合排列编制而成的。通过 BEC 分类,可以把按《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编制的贸易数据转换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框架下按最终用途划分的3个基本货物门类:资本品、中间产品和消费品,便于将贸易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及工业统计等其他基本经济统计结合起来用于国别经济分析。第三次修订本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 7 大类:食品和饮料、未列名的工业供应品、燃料和润滑油、资本货品(运输设备除外)及其零件和附件、运输设备及其零件和附件、未列名的消费品、未列名的货品。 7 大类分为 18 个基本类。 18 个基本类按最终用途汇总为资本品、中间产品和消费品3个门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是国家统计局根据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制定的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标准,分为 20 个门类, 95 个大类, 396 个中类, 913 个小类。

三、指数内容  包括对外贸易进口价格(单位价值)指数和出口价格(单位价值)指数,进口数量指数和出口数量指数,进口价值指数和出口价值指数。

四、指数体系  费氏指数(“理想指数”)体系,包括价格指数、数量指数和价值指数。

五、指数频度  按月度编制发布。

六、指数类型  同比指数,以上年同期为100;环比指数,以上年全年月均为100。

七、计量单位  价格和进/出口值均按人民币计价和计值;进口价格指数的计算按到岸价格(CIF)计算,出口价格指数的计算按离岸价格(FOB)计算。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

八、计算程序  先根据最详细的海关进出口记录计算出的同种商品价格变异系数,如果变异系数在特定区间(第25-29章的HS编码在区间[0.5,2.5],其他HS编码在区间[0.5,1.8])则纳入计算;然后根据样本计算HS 8位数编码商品与上年同期的价格比,分别按拉氏指数公式、派氏指数公式和理想指数公式计算HS 6位数编码商品的价格指数,再向HS 4位数编码商品和HS 2位数编码商品及全商品汇总,形成不同位数编码商品的价格指数。价值指数,是直接由海关统计的进出口商品价值得出,其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价值÷基期价值×100。数量指数的计算公式为价值指数÷价格指数×100。计算得到HS编码指数后,依据SITC与HS编码的相互转换对照表,得到SITC 5位编码指数,然后逐级汇总计算SITC 3位编码指数及大类指数。

依据BEC与HS编码的相互转换对照表,计算汇总按BEC 分类的商品指数。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HS编码的对照表,计算汇总按行业分类的对外贸易指数。

九、权数调整  在由低级指数计算上一级指数时,为保证低级指数的权数之和等于上一级指数的权数,需要将低级指数的权数做必要的调整。调整方法:在逐级计算HS 4位及4位以上编码商品价格指数时,用作权数的下一级商品金额不是采用已选样本的金额,而是采用同级编码全部商品的金额。   

十、表达形式  指数以基期为 100,指数结果在输出时均乘以100,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进口指数与出口指数分别列出。

十一、编排顺序  按年度排列。年度之内,按月份排列。月份之内,按出口、进口排列。出口、进口之内,按HS分类、SITC分类、BEC分类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