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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

发布时间:2021-04-08 阅读次数:1

一、事项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

二、事项类型:行政征收

三、设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第十条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海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海关报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和进口的基本数据及情况,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基金,自觉接受国家税务局、海关的监督检查。

《海关总署关于征收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2年第33号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基金。为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对2012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缴纳基金。

第一批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具体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号和征收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

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

2、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海关不征收基金;上述产品申报出区内销时,海关应在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3、基金征收的起征点为每票50元人民币。

海关总署2017年第44号公告

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扣款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扣款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

一、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税费信息在海关、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电子流转、税款电子入库。

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该系统目前可支付的税费种类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滞纳金等。

二、商业银行、进出口企业自愿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并应遵守《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附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批准设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没有出现挪用、滞压海关税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四)与海关、企业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五)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六)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

(二)与海关和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三)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五、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商业银行应保守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

 

附件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确保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规范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商业银行和企业的操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且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的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第三条 符合相关条件且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与海关和商业银行完成电子签约的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第四条 直属海关关税、财务部门依其职责指导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

直属海关财务部门负责在海关业务系统中维护当地国库代理行及账户等信息,确保海关业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与实际账号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条 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审结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税(费)信息,电子口岸将签约企业的税(费)信息发送至“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

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查询税(费)信息,并发送税(费)扣税指令。企业发送扣税指令后,该份税单在“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中被标记为支付处理中。

第六条 海关业务系统收到电子口岸转发的企业税(费)扣税指令后,对该份税单自动置“新一代电子支付”标志和开征标志,并通过国库TIPS 系统将扣税指令发送至银行。

第七条 银行根据TIPS 系统转发的扣税指令进行扣税操作,并通过TIPS 系统向海关业务系统发送扣税结果报文。

扣税成功的,海关业务系统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成功报文自动核注税(费),核注人为“888888”,核注日期为银行实际扣款日期,并将税费核注信息通过电子口岸发送至“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

扣税失败的,海关业务系统根据TIPS转发的扣税失败报文自动取消该份税单的支付方式标志和开征标志,并通过电子口岸向“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发送取消支付报文。“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将该份税(费)单的支付状态调整为支付失败状态,企业可重新支付。

第八条 采用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税单,海关业务系统不允许进行人工核注、反核注操作。

第九条 扣税成功且符合放行条件的,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条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69号公告等文件开展《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一份报关单对应的税单通过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费)的,只有该份报关单的所有税单核注后,海关业务系统才允许对该报关单进行重审。重审后,税费数据发生变化的,系统将生成退补税税单数据。

第十二条 新一代电子支付税(费)单未核注的,业务系统不允许撤销报关单。

第十三条 一份报关单生成多份税单的,企业可全部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方式,也可选择新一代电子支付与柜台支付的组合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直属海关应设立相应的岗位,对新一代电子支付业务的参与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应及时处理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的各项电子指令。

第十六条 遇异常情况,企业可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提出协查要求,接到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在保证企业正常通关的原则下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负责税款征收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1.柜台支付: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

2.电子支付:除另有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向商业银行发送扣款指令。企业已电子支付税款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扣款指令的,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

六、承诺办结时限:

1.柜台支付: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

2.电子支付:除另有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向商业银行发送扣款指令。企业已电子支付税款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扣款指令的,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

七、结果名称:《海关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用缴款书》(格式与海关税收专用缴款书格式相同)

八、结果样本:《海关税收专用缴款书》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无

十二、申请材料: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电子支付)

1.系统登录。通过互联网访问“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在页面右上角点击“登录”字样,或点击门户网站“标准版应用”页签,进入统一登录界面,选择“卡介质” ,使用IC卡或IKey进行登录。

2.签约管理。使用法人卡介质登录系统后,在“单一窗口”标准版系统中,选择进入税费支付。

(1)签约关区。点击签约管理项下的三方协议信息界面中“协议签署”白色按钮,将光标置于关区名称框内,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或直接输入关区中文名称、关区代码(数字),录入完毕后,关区代码灰色字段将自动进行返填。

(2)签约银行,。签约关区操作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分别填写一下信息:

1)“开户行名称”字段内,不允许随意录入。可以模糊搜索或直接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选择开户行后,开户行行号自动返填。

2)“开户银行清算行名称”字段,不允许随意录入。使用空格键调出下拉菜单,选择开户行对应的清算行,清算行行号自动返填。

3)“开户账号”字段内,填写企业在对应商业银行开设的对公账号。

4)“缴款单位名称”字段,系统自动返填当前登录卡介质内的企业名称,可手工进行修改。

上述内容选择或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

(3)完成。系统展示甲、乙、丙三方的信息,核对无误后,阅读协议内容,勾选“我同意协议条款”,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将弹出提示框确认“是否立即发送协议签署”,确保法人 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发送协议。如点击“否”,系统自动保存当前已录入的数据,同时在三方协议列表中显示一条“未签约”状态的记录。

(4)三方协议信息查看

签约管理项下的三方协议信息界面中,系统自动获取三方协议签约的数据,并展示在结果列表中,点击相应的状态条,系统弹出相应的对话框展示详细记录。

3.税费支付。使用操作员卡介质登录系统后,在“单一窗口”标准版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中,选择进入税费支付。在税费单查询/支付界面中,根据企业业务权限授权不同,操作员可以进行通过点击“申请支付”“确认支付”、“直接支付”或“重新支付”进行税款支付操作。

(1)申请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未支付)中勾选记录,点击“申请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支付对话框,对以下内容进行填写:

1)选择税单抬头单位类型。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选择后续要打印的单位类型(下拉菜单内的单位类型,为报关单/税单内的对应单位),包括“收发货人单位、消费使用单位”两种。选择完毕后,下方列表中,根据报关单/税单内的信息,生成版式文件或核对单打印的单位代码、名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进入选择协议书号界面。

2)选择支付协议书号。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勾选本次支付使用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确认申请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完成申请支付的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

3)确认支付。申请支付后,税单的状态为“待确认支付”。如需继续支付税单,需进行确认支付操作。

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支付处理中)勾选状态为“待确认支付”的记录,点击“确认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对话框展示本次要缴纳的税费总额,并确认是否立即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系统弹出提示“确认支付完成”,完成确认支付的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查询列表界面。上述确认支付完成的税费单,状态变为“支付处理中”,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

(2)直接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未支付)中勾选未支付的记录,点击“直接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支付录入框,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其他操作与申请支付步骤相同,参考上文。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勾选本次支付使用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立即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完成直接支付的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直接支付后,该税单的状态为“支付处理中”,可到【支付处理中】页签里查找并 跟踪状态,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

(3)重新支付。支付失败的税费单,可在此进行重新支付。

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在税费单查询/支付(支付处理中)勾选一条“支付失败”状态的记录,点击界面中的“重新支付”白色按钮,系统弹出录入框,对以下内容进行填写:

1)选择税单抬头单位

将光标置于“税单抬头单位”一栏内,点击空格键,系统弹出下拉菜单,选择后续要打印的单位类型(下拉菜单内的单位类型,为报关单/税单内的对应单位),包括“收发货人单位、消费使用单位”两种。选择完毕后,下方列表中,根据报关单/税单内的信息,生成版式文件或核对单打印的缴款单位代码、名称等信息。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蓝色按钮,进入选择协议书号界面。

2)选择支付协议书号

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搜索并选择本次支付的协议号,点击“完成”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提示“是否立即支付”。确保IC卡或Ikey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是”,完成本次支付操作。点击“否”,当前支付提示框自动关闭,返回选择协议号的界面。重新支付与直接支付效力相同,支付后,该税单状态为“支付处理中”,可到【支付处理中】页签里查找并跟踪状态,无需再进行后续操作,等待海关、国库与银行审批通过后扣款即可。

3)在税费单查询/支付界面中,包括“未支付、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三个页签,可切换并进行查看核对单打印、税单详细信息、税单货物信息(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页签下)、税种税目信息(支付处理中、支付完成页签下)的操作。

4.版式文件(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并打印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

版式文件打印提供支付完成状态税单的版式文件(海关专用缴款书)查询、预览、下载与打印等功能。

确保 IC 卡或 Ikey 正确连接在电脑中,点击左侧菜单栏【版式文件打印】。可通过输入报关单号、关区、税单支付时间,点击界面“查询”白色按钮,进行查询。版式文件生成状态一栏内:

“可打印”——代表海关系统已生成了版式文件 PDF,可打印电子税单的海关专用缴款书。

“未生成”——代表海关系统暂未生成版式文件 PDF。

在版式文件打印 界面中列表中勾选一条,点击“打印”白色按钮,系统显示版式文件的预览。点击界面右上角打印机图标,根据当前浏览器的设置或打印机实际情况,进行打印即可。

窗口办理(柜台支付)

1.填发税单。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到窗口领取并签收。

2.缴款。纳税义务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0次;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海关不征收基金;上述产品申报出区内销时,海关应在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十七、通办范围:直属海关负责税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的各业务现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是。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二)窗口办理,前往申报地海关业务现场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1.网上申请:24小时。

2.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 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