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移动或者损坏动植物疫情监测器具。
(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海关根据需要应定期对境内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主要种植地进行疫情调查和监测,发现疫情要及时上报。
(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境粮食实施疫情监测制度,相应的监测技术指南由海关总署制定。
海关应当在粮食进境港口、储存库、加工厂周边地区、运输沿线粮食换运、换装等易洒落地段等,开展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与调查。发现疫情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分析疫情来源,指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相关企业应当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措施。
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要求,海关应当在粮食种植地、出口储存库及加工企业周边地区开展疫情调查与监测。
(五)《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其实施采样,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四、实施机构: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无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不需要申请,全国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不涉及社会公众,不对社会公众的行为产生影响,也不需要社会公众申请和办理任何事务。
十二、申请材料:不需要申请,全国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年度监测计划实施监测。不涉及社会公众,不对社会公众的行为产生影响,也不需要社会公众申请和办理任何事务。
十三、办理流程:
海关总署每年下发总署年度监测计划和各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指南,各直属海关根据计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由隶属海关负责具体实施,并根据时间节点及时上报实施情况。
十四、办理形式:现场执行总署年度监测计划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根据监测方案执行
十六、审查标准:监测指南及监测方案。
十七、通办范围:无
十八、预约办理:无
十九、网上支付:无
二十、物流快递:无
二十一、办理地点:
监测指南及监测方案所涉及的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二十二、办理时间:
监测指南及监测方案中所规定的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