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料件监管、货物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4.租赁货物进口的;
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五)《海关总署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六)《海关总署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第七条 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设立等各项手续,根据规范申报要求上传随附单证进行在线申报。
(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八)《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
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进口单位凭加盖进口自动许可证专用章的《进口自动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单位须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办理时限的通知(署加发〔2016〕143号)规定: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手册设立(变更)手续,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手续。
七、结果名称:电子版《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账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系统提示业务成功并反馈企业。
八、结果样本:无纸质结果样本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1.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2.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2.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下同);
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5.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6.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方式办理料件监管、货物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申报手续。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项下加贸保税模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企业所需要办理的具体料件监管、货物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种类。
(二)填写业务办理信息
按照系统界面和提示信息,填写办理业务需要的各类数据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单证。填写完毕并确认后提交。
(三)收到回执
信息提交后,海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审核并反馈回执,如需要企业修改申报项目或进一步补充材料,企业按照提示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申报。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加贸保税”版块办理,或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1.“互联网+海关”金二手册系统: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cus/deskIndex?menu_id=npts&show_id=npts01leaf02
2.“互联网+海关”金二账册系统:
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cus/deskIndex?menu_id=nems&show_id=nems01leaf02
3.“单一窗口”金二手册系统:https://swapp.singlewindow.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npts
4.“单一窗”口金二账册系统:https://swapp.singlewindow.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nems
(二)现场办理: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地海关审核办理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具体时间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