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关指南 > 动植物检疫 > 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评定)

一粒种子如何取得出国“护照”

发布时间:2024-10-29 来源:中国海关强国号

  一粒种子要想走出国门,到异域进行一次“生命之旅”,需要经过层层检测,最终才能取得海关签发的种子“护照”——《植物检疫证书》。本文将对种子出口的相关流程及规定进行介绍。

  一、注册登记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海关对出口种子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的种子不得出口。

  (二)注册要求

  1.对种植基地的要求包括:

  (1)应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2)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4)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5)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6)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2.对加工厂及储存库的要求包括: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4)加工种苗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5)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6)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7)出境种苗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箱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8)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原料种苗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9)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10)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三)注册登记流程。

  按照海关行政审批办理事项流程要求办理。企业申请后由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组织实施现场考核,考核合格或整改合格的,由直属海关负责植检业务的处室进行审批、发证和信息公布。

  二、实施有害生物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国植物检疫法规和海关总署下发的年度监测计划,海关对出口种子生产基地实施有害生物监测。

  三、企业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种子生产企业在出口前,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企业所在地海关进行出口申报。

  四、开展出口检疫取样送检

  海关接到企业申报信息后,根据《海关属地查检作业操作规范》、中国政府与出口国政府签订的关于植物检疫双边议定书、出口国关于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以及属地查检系统指令要求,对种子实施出口前检疫和取样送检。

  五、签证及放行

  (一)属地海关签证。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等要求,按照双边议定书、出口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并结合出口检疫情况、田间疫情监测情况等在证书的附加声明中备注相关条款。最终对检疫合格的出口种子出具电子底账,同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口岸海关放行。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同时,出口种子生产企业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要求,在农业农村部取得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然后向口岸海关申请放行。口岸海关在审核电子底账和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等资料合格后,做出放行决定。